搜尋結果: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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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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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郁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824元,及其中38 ,194元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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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白珍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908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72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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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219元,及自民國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6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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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翰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5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4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41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3 新臺幣323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4 新臺幣267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5 新臺幣2,255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6 新臺幣1,502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7 新臺幣564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8 新臺幣268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09 新臺幣261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0 新臺幣1,544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1 新臺幣5,781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2 新臺幣429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3 新臺幣1,447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4 新臺幣285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015 新臺幣653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016 新臺幣288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017 新臺幣978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018 新臺幣404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019 新臺幣308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020 新臺幣416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021 新臺幣300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022 新臺幣2,018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023 新臺幣219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024 新臺幣497元 謝翰林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9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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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54元,及其中49 ,256元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15.99計收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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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子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579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2,100元、違約金5,95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2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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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74元,及其中5,8 22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73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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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盛俊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5,366元,及其中3 71,298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3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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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愷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9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8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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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詹鋐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91元,及其中34 ,867元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8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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