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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6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沈珮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56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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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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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莊景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1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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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崇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崇璘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6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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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佳秀 洪滄海 黃意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佳秀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洪滄海、 黃意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41,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佳秀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224,27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洪 滄海、黃意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18-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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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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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1號 債 權 人 潭子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雄 債 務 人 李張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4901-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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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26號 債 權 人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債 務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5326-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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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珈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47,373元,及 其中本金45,13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38-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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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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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37-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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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立晙 陳成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立晙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成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3,15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陳立晙自民國113年08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9,5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成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425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425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7-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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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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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楊小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32-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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