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倪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8,54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倪朝雄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2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
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918,4
30元正未給付,其中884,954元為本金;33,383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倪朝雄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35,17
4元正未給付,其中32,749元為本金;2,33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倪朝雄於民國110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131,5
91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55元為本金;8,743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債務人倪朝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累計63,351元正未給付,
其中59,152元為消費款;4,1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4954元 倪朝雄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749元 倪朝雄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2755元 倪朝雄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9152元 倪朝雄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450-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