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債 務 人 林泰宏
相 對 人 林玥妏
相 對 人 林楷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泰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連
帶保證、墊款、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
行抵押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
幣(下同)2,3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泰宏於108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89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8年1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林泰宏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3
3,9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又債務人林泰宏已於108年6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林玥妏、林楷程,然不影
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表、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回執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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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 828 771 全部 002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 827-4 177 全部 003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 829-9 10683 全部 林玥妏、林楷程權利範圍各2分之1。
TNDV-113-司拍-360-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