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魏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11元,及其中新臺幣17,409元自民國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12,389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KLDV-114-基小-117-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