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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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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國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蕭國光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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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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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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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伯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4-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文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22,296元 113年11月21日 9.61%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 217,359元 113年10月30日 14.98%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5-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映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8-202503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子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198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09-2025031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楊鈞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CTDV-114-司促-1365-20250314-3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30-2025031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4,879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ULDV-114-司促-1483-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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