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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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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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4-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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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古豐榕即古淀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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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謝沛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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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景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098-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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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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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鍵鋒即林建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 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09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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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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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高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 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9-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一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8-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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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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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伯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4-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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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文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22,296元 113年11月21日 9.61%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 217,359元 113年10月30日 14.98%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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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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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映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98-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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