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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9,75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8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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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慶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08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8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8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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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幣易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498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7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4980、Y317773。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6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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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饒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0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9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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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巽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159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4270元,共計新臺幣8586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2025-03-11

TPDV-114-司促-311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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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鐵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322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8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13 3229。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7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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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禹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712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1886元,共計新臺幣5459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2025-03-11

TPDV-114-司促-311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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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029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71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70290。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8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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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譜羅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4,8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81475、00000000。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8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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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智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2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51566。

2025-03-11

TPDV-114-司促-308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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