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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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6

KLDV-113-司促-6617-20241126-1

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蕭逸玟 相 對 人 郭昇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901708) 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簽 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約定利 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CH901708) 。詎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 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4-11-25

KLDV-113-司票-445-2024112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資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1)。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5月19日止共計結帳59, 293元未按期給付(證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5

KLDV-113-司促-6607-2024112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約定自113年06月24日起至116年06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 月18日止累計392,589元未給付,其中382,104元為本金;9, 99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104元 王榮騰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2

KLDV-113-司促-6562-20241122-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3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黃詒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1

KLDV-113-司促-6313-2024112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吟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6月24日、112年7月28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11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 同)94,478元,及其中本金88,683元未按期繳付。 查債務人至113年11月3日止,帳款尚餘94,478元及其中本金 88,68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1

KLDV-113-司促-6528-2024112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債 務 人 曾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1

KLDV-113-司促-6285-2024112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債 務 人 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1

KLDV-113-司促-6301-20241121-2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 貸款契約書(附證1,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2),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22,814元。(二)依本契約第3 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1. 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807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8月13日 起,以本金122,81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 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4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814元 黃逸翔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0

KLDV-113-司促-6510-2024112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彭鈺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0

KLDV-113-司促-6497-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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