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約定自113年06月24日起至116年06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
月18日止累計392,589元未給付,其中382,104元為本金;9,
99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104元 王榮騰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6562-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