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學承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
月24日止累計429,928元正未給付,其中415,452元為本金;
13,68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學承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04,973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
月24日止累計793,419元正未給付,其中767,450元為本金;
25,276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452元 邱學承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7450元 邱學承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CTDV-113-司促-13124-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