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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繼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楊忠鋧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蔡彩珍 楊雅娟 楊順景 楊順吉 楊順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楊麗能 楊麗梅 楊碧梧 楊碧珠 楊予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號(含其後改分之字 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楊忠鋧(以下逕稱其姓名)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林糖治(以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 協議,楊忠鋧請求裁判分割林糖治之遺產。惟本件被告蔡彩 珍等5人(以下稱蔡彩珍等5人)主張遺產中坐落於金門縣○○ 鄉○○○○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及其上金門縣○○○○段000○號建物 1筆,實際所有權人為蔡彩珍等5人之被繼承人楊忠臨,僅係 借名登記於林糖治名下,非屬林糖治之遺產,被告蔡彩珍等 5人已另對楊忠鋧等6人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民事訴訟,現 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4號審理中,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林糖治之遺產範圍,需 視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結果而定,此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 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 由判斷,並經兩造當庭請求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113年8月 29日113年度家調字第19號訊問筆錄),揆諸首揭說明,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2024-10-02

KMDV-113-家繼訴-9-202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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