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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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王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9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7

CHDV-114-司促-2604-202503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陳玟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7

CHDV-114-司促-2606-202503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林俐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9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7

CHDV-114-司促-2605-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蔡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許維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0-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鄭家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 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3-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何旻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2-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郭東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4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黃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1-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品諾 債 務 人 傑仕美模型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進發 債 務 人 翁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44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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