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王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9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CHDV-114-司促-2604-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