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奕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5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之物,經送檢驗
,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7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751號卷第141頁)
,足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3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
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六角形藥錠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總毛重4.655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總毛重2.638公克)
TYDM-113-單禁沒-1140-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