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穎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穎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穎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890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9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CTDM-114-聲保-1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