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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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穎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穎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穎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890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9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15-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及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9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 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5-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馥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馥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馥羽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2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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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發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發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發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1年2月確定,並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95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8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3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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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詳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詳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詳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891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23-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佘國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佘國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國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10月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 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4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8-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彥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彥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彥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1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29-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春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春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春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5年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06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10月7日及前 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929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2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19-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銘奎 上列受刑人因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銘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銘奎前因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 11年4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 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 字第19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24-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及1年7月確定, 並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82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年度審訴字第6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1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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