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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4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建興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於民國11 3年8月2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113年9月16日繫屬本院 在案,惟查被告業於113年9月11日死亡,有本院收狀戳、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起 訴前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改行通常程序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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