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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智偉 林家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4,010元,及自民國113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44,0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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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6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致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15,1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15,1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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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宏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云曦即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8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7,82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88,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7,8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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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人中即圓通三三五炸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51,7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2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51,74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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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6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楊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15,360元,其中之新臺幣113,88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15 ,36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13,8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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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宏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云曦即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44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4,562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444,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04,56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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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52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林俞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3,072元,其中之新臺幣61,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3, 072元,到期日113年10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1,3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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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欣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66,2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66,29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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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7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顏佐訓 謝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5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04,50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9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104,5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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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9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鄭亞桸即鄭伊辰 劉駿檐即劉俊巖 劉仕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85,40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2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085,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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