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3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892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記載,更正
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TYDM-113-金訴-792-2025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