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鄧靖渝
王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0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35,294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995-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