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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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伍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相關債權(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15

PTDV-113-司執-6671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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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6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夏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至7樓)之保險相關債權。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15

PTDV-113-司執-66619-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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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62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曾宏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15

PTDV-113-司執-66623-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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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14號 債 權 人 台南市新市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代 理 人 范秀慧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文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3年3月3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15

PTDV-113-司執-6401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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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56號 債 務 人 宏鈞國際有限公司即成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宥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債 權 人 林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及提出聲 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行之民事訴訟尚未確定,且債權 人提出之拆除方案中,拆除後之鐵鋁等金屬製品均為有價物 ,不得由債權人逕作為廢棄物處理,為此聲明異議,並聲請 就本件執行之建物進行鑑價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債權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潮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 113年度存字第201、202、203號提存書並繳足執行費聲請強 制執行,其聲請假執行之要件均具備,縱民事訴訟尚未確定 ,仍得據以假執行。再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履勘現 場時,並未見有債務人所稱之貴重金屬,縱有貴重金屬或其 餘有價物品,債務人本應依執行名義自行拆除執行標的,並 取回所屬物品,是前開聲明異議內容並非不得執行之事由。 至債務人聲請就本件執行建物進行鑑價,則與本件拆屋還地 強制執行程序無涉,蓋本件非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並無查 封、拍賣之程序,無須就執行標的進行鑑價。綜上所述本件 聲明異議及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11

PTDV-113-司執-26956-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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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77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張聖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聖典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保險相關債權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07

PTDV-113-司執-64770-20241007-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4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謝惠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07

PTDV-113-司執-64460-20241007-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8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黃義中 債 務 人 洪郁寧即洪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之保險相關債權。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07

PTDV-113-司執-6388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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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1號 債 權 人 李柏霖 債 務 人 孔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車輛,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07

PTDV-113-司執-55581-20241007-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58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楊沁伶即楊春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2024-10-07

PTDV-113-司執-6558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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