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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凱傑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游明龍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5筆,合計新臺幣139,097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游凱傑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游明龍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46元 游明龍、游凱傑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2546元 游明龍、游凱傑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46元 游明龍、游凱傑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65-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育丞 張鎮棠 一、債務人張育丞、張鎮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柒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育丞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鎮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 總計 145,18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張育丞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17,08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鎮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087元 張育丞、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17,087元 張育丞、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087元 張育丞、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0

PCDV-114-司促-5226-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育瑋 張鎮棠 一、債務人張育瑋、張鎮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 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育瑋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鎮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114, 92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張育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86,89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鎮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0

PCDV-114-司促-5228-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王凱宜 王鈺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就王碩鋐之請求,因該員於債權 人聲請前業已死亡,該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王凱宜、王碩鋐、王鈺寧應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68,50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 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 由一、緣借款人王凱宜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王碩鋐、王 鈺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 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 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68,50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王碩鋐、王鈺寧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 :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 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0

PCDV-114-司促-5221-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沛萱 債 務 人 林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沛萱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新臺幣(下 同)235,888元,其中(1)額度5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 2筆,額度合計117,944元,餘欠80,224元(2)額度5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 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額度合計48,940元,餘欠48,940 元。(3)額度5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額度合計6 9,004元,餘欠68,050元。(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劉沛萱於 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利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214元 林利、劉沛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97214元 林利、劉沛萱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214元 林利、劉沛萱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73-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韋君 債 務 人 林靖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韋君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玉萍即 林靖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5筆,合計新臺幣20,700元。自申 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 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 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劉 韋君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 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林玉萍即林靖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69元 林玉萍即林靖蓉、劉韋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369元 林玉萍即林靖蓉、劉韋君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69元 林玉萍即林靖蓉、劉韋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69-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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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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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玲昀 朱慶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玲昀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朱慶應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新臺幣339,039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朱玲昀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朱慶應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792元 朱玲昀、朱慶應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36792元 朱玲昀、朱慶應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792元 朱玲昀、朱慶應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79-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彥宥 徐嘉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彥宥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徐嘉湧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約 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新臺幣42,686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徐彥宥於 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徐嘉湧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75元 徐彥宥、徐嘉湧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9375元 徐彥宥、徐嘉湧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75元 徐彥宥、徐嘉湧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63-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彩薇 陳羿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彩薇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羿安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約 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258,488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黃彩薇於 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羿安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553元 陳羿安、黃彩薇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54553元 陳羿安、黃彩薇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553元 陳羿安、黃彩薇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77-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王薇淇 債 務 人 姜舒云 周玉雪 一、債務人周玉雪、姜舒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姜舒云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周玉雪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 、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 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 318,92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周玉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8,925元 周玉雪、姜舒云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318,925元 周玉雪、姜舒云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925元 周玉雪、姜舒云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9-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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