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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9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詹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8

PCDV-113-司促-29590-202410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正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正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蔡正新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935-2024101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劉湘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 費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 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 註:請分別繳納,勿合計繳納】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1年8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 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 ,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 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 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 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如前已提出,而 無更正或補充者,無須重複提出。)

2024-10-17

PCDV-113-消債更-637-20241017-1

家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郭思妘 被 告 林玥廷 林玥伶 被 代位人 陳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 仟貳佰柒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莎莉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陳莎莉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 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550,0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3=4,550,069,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2,870元,原告尚應補繳43,274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林峻川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333,170 計算式=119,000元/平方公尺×78.43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1.9萬元。復依原告所提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總面積為78.43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9,333,170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85,520 計算式=157,205元/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2,82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9.48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22,3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35.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35.48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122,301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9,22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0.3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0.37平方公尺,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9,22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96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30.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30.48平方公尺,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6,961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103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6.72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6.72平方公尺,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6,103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44,88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05.73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05.73平方公尺,故編號8不動產價額應為144,889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2,9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5.09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5.09平方公尺,故編號9不動產價額應為102,901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0,41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5.5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5.58平方公尺,故編號10不動產價額應為10,41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6,69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7.86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7.86平方公尺,故編號11不動產價額應為106,697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443,34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941.15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941.15平方公尺,故編號12不動產價額應為443,349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33,49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84.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84.47平方公尺,故編號13不動產價額應為133,490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8,952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2.9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2.98平方公尺,故編號14不動產價額應為18,952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21,604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94.59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94.59平方公尺,故編號15不動產價額應為21,604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9,978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7.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7.47平方公尺,故編號16不動產價額應為19,978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3,66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78.76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78.76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63,667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39/795708) 604 計算式=53,200元/平方公尺×37.79平方公尺×239/7957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1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440) 190 計算式=3,500元/平方公尺×78.01平方公尺×1/1440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8,172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6237.14平方公尺×1/1152 2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06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21.95平方公尺×1/1152 2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95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40.63平方公尺×1/1152 2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1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54平方公尺×1/1152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821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501.38平方公尺×1/1152 2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1.63平方公尺×1/1152 2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189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5154.56平方公尺×1/1152 2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3,926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443.44平方公尺×1/1152 2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37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93.01平方公尺×1/1152 2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69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629.01平方公尺×1/1152 3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18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21.62平方公尺×1/1152 3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8.87平方公尺×1/1152 3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0.14平方公尺×1/1152 3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766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23平方公尺×1/1152 3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984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1/1152 3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33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53.5平方公尺×1/1152 3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33/36000) 2,073,869 計算式=9,000元/平方公尺×62,372平方公尺×133/36000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6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0.9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62,372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2,073,869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69,799 計算式=8,900元/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1/1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9,823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86.12平方公尺×1/432 3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561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0.62平方公尺×1/432 4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2,090 計算式=10,201元/平方公尺×88.52平方公尺×1/432 41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存款 3,22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4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存款 450 43 中華郵政公司新莊西盛郵局帳戶存款 131 44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溪美分部帳戶存款 485,494 45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存款 22,553 46 台中銀股票 (177股) 3,036 (計算式:177×17.1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7.15元計算 47 揚智股票 (2545股) 59,426 (計算式:2545×23.3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3.35元計算 48 機車 7,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13,650,207

2024-10-17

PCDV-113-家補-176-20241017-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28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張士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貳拾貳元,其中之參仟陸佰 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PCDV-113-司票-9628-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壹 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547-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 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833-20241017-2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6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方小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雲河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7

PCDV-113-司執-155695-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03號 債 權 人 駿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祥 債 務 人 富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柒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903-20241017-1

司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黃冠陽 相 對 人 鄭清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5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56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56號假扣押事件(含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3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 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 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2024-10-17

SCDV-113-司聲-388-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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