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卓立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474元,及自民國9
5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卓立羣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
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0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
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
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22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