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
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2,9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13.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219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
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961元 高明燦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2 新臺幣20000元 高明燦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5% 003 新臺幣90219元 高明燦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961元 高明燦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元 高明燦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0219元 高明燦 暨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PCDV-114-司促-3400-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