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利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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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熙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388元 林熙恩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熙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254,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52, 388元為消費款;1,65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8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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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03元 吳郁婷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郁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29,773元正未給 付,其中26,903元為消費款;1,67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63-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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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妤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9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68元 張妤安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妤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累計52,995元正未給付,其中49,26 8元為消費款;2,52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6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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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炘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0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741元 林炘慧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炘慧於民國111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23,074元正未給付,其中218,741元為本 金;3,84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75-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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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76元 林擇勝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擇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07日止累計53,325元正未給付,其中49,37 6元為消費款;2,687元為利息;1,2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6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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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96元 林維博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40431元 林維博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44258元 林維博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4年8月5日、112年2月18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153,168元,及其中本金148,885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153, 168元及其中本金148,88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92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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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瑋翔 李德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9,68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9,688元 李德玫、邱瑋翔 自民國113年05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359,688元 李德玫、邱瑋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9,688元 李德玫、邱瑋翔 自民國113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瑋翔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德玫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407,77 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邱瑋翔自民國113年0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359,6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9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德玫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919-20241213-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祖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146元 謝祖耀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祖耀於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440,205元正未給付,其中429,146元為本 金;10,35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3

SLDV-113-司促-13877-20241213-1

重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施峰達 被 告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 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 億6324萬5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凌忠嫄,嗣於訴訟中變更 為胡光華,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兩造主張  ㈠原告主張:  ⒈被告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都公司)以自己為借 款人偕同被告林新展、訴外人黃鈺婷為連帶保證人,以本金 新臺幣(下同)350,000,000元為最高限額保證被告泓都公 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 一切債務;被告泓都公司民國107 年起(日期下以「00.00. 00」格式)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 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分期償還本息(下合稱【系爭 借款契約】),惟被告泓都公司自113.03.02 起未依約償還 本息,經原告對被告2人催討,遲未清償,迄今積欠本金2 億6324萬5369元、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  ⒉被告2 人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契約,被告泓都公司應負借款 人責任,而被告林新展為該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積欠本金與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答辯: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請求之金額不 爭執,惟稱其現無力清償債務,希望能以債務協商方式處理 本件債務。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事實,經原告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動撥增 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借據、增補借據、保證書、授信約 定書、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及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等為 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事實並不爭執,則被告確有遲繳款項經 原告催繳而未繳足之違約事由,則原告依雙方約定之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自得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於,被告辯稱希望以協商方式清償債務,則屬被告另 以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償程序處理債務之另一程序問題,與 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對被告有主文所載之債 權,係屬二事,附此敘明。  ㈡違約金酌減   本件系爭借款契約未約定收取違約金最高期限,本件係企業 貸款,雖非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惟違約金係損害賠償性質( 民法第250 條第2 項),參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就逾期放款定義(指積欠本金 或利息超過清償期3 個月,或雖未超過3 個月但已向主從債 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資產定義(指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 過清償期12個月者)、逾期放款轉催收(清償期屆滿6 個月 )與轉銷呆帳(逾清償期2 年經催收未收回)期限之規定, 本件違約金未約定收取上限,容有過高,參照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消費性無擔 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違約金收取標準僅能連續收9 個 月,認原告可收取違約金之期間,以主文所載期限為適當, 爰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酌減其違約金請求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違約金雖經部分駁回,惟依駁回理由,參照修正前後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規定, 認由敗訴被告連帶負擔全部裁判費。 六、原告未聲請假執行,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規定之職 權宣告假執行要件(就本條第1 項第5 款部分,被告僅就原 告主張事實不爭執而依第280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並未對訴訟標的為第384 條之認諾),爰不為假執行宣告。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剩餘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1 107.03.14 205,192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2 107.03.14 615,571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3 107.06.06 1,568,706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4 107.06.06 4,706,132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5 107.08.22 291,796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6 107.08.22 875,387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7 108.01.08 2,703,502元 113年2月8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8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8 108.01.08 6,308,171元 113年2月8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8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9 108.01.25 1,020,309元 113年2月8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8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10 108.01.25 2,380,717元 113年2月8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8%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8%)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8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9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5% 11 109.01.02 112,850,092元 113年3月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4月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2 109.01.10 11,371,556元 113年2月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3%)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3 109.02.12 9,529,238元 113年2月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3%)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4 109.03.06 5,330,288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5 109.03.06 958,976元 113年2月2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3%)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 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6 109.03.23 2,937,731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4月2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17 109.03.26 1,724,800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18 109.04.06 6,305,567元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19 109.05.14 1,255,617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20 109.06.10 437,760元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1 109.08.27 6,889,803元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2 109.08.27 6,257,150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 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4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25% 23 110.01.11 640,981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4 110.01.11 2,563,924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5 110.02.05 4,553,091元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6 110.03.12 495,905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7 110.03.12 1,983,619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8 110.04.13 606,000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29 110.04.13 2,424,000元 113年2月11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1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30 110.04.27 1,003,157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4月2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31 110.06.02 2,041,860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4月2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32 112.10.27 393,000元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4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7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3 112.10.27 2,227,000元 113年2月27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3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7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34 112.10.27 2,144,000元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4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7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5 112.10.27 8,576,000元 113年2月27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3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27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36 112.10.30 203,631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7 112.10.30 475,14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8 112.11.09 987,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9 112.11.09 2,303,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0 112.11.15 20,000,000元 113年2月15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6%)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41 112.11.21 30,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2 112.11.21 70,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3 112.12.08 1,350,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4 112.12.08 3,150,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5 113.01.18 1,776,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6 113.01.18 4,144,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7 113.02.02 1,455,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8 113.02.02 3,395,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9 113.02.06 705,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0 113.02.06 1,645,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1 113.02.17 1,614,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2 113.02.17 3,766,000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4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7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備註 原告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原聲明請求計算至清償日止。 附錄:本判決引用法條全文(依條號順次)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同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5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 87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節錄第1 項)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第 389 條(同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節錄第1 項各款)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民法 第 250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2 條(同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 3 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第 4 條(節錄第1 項第4 款) .前條各類不良授信資產,定義如下:  四、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第 7 條(節錄第1 項)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第 8 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節錄第2 款)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節錄第1 、4 款)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102.11.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00000000000 號公告訂定;並自103.05.18生效) 八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銀行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方按__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13

TNDV-113-重訴-258-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6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 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民 國■中文日期轉換■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 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3

TNDV-113-司促-2396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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