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林義凱
羅玉英
一、債務人林義凱、羅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500元
,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CHDV-113-司促-10662-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