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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19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姜玉玲 胡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6,81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46,8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3

SLDV-113-司票-24198-20241113-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黃秀田 聲請人因遺失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3

SLDV-113-司催-755-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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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6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思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7,9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57,9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3

SLDV-113-司票-24069-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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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3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梁紜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3,39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03,3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3

SLDV-113-司票-24232-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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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93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6,8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46,8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3

SLDV-113-司票-25938-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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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黃淑鈴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471元(即原 告聲請排除被告對訴外人周台生強制執行之4筆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見本院113年度湖 司簡調第107號卷第3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4-11-13

SLDV-113-補-816-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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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02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黎麗娥 賴宜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27,004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9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827,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3

SLDV-113-司票-26027-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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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許永疄 林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3,06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3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3,06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13

SLDV-113-司票-24607-20241113-1

司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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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張瑞英即陶建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 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3

SLDV-113-司催-742-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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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7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佳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6,21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46,2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13

SLDV-113-司票-24078-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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