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哲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472元,及其中50
,196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哲丞於民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
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3年1
2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54,542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50,19
6元為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
,3,14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853-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