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2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奉靜即胡林奉靜
住○○市○○區○○○路0000巷0號3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
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內湖區、中正區,
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KSDV-113-司執-158279-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