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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巽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159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4270元,共計新臺幣8586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2025-03-11

TPDV-114-司促-311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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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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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榮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796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4255元,共計新臺幣4005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2025-03-11

TPDV-114-司促-311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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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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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周鈺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88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0118元,共計新臺幣3700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5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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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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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蕭周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25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382元,共計新臺幣5563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6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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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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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廖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639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017元,共計新臺幣5941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5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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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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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名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6122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19546元,共計新臺幣18566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6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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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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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潘育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94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0945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4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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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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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修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16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0770元,共計新臺幣3293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5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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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166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404元,共計新臺幣3457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04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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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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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彭任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640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6404元,共計新臺幣7280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1

SCDV-114-司促-189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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