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7,1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添龍於民國113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113年1月9日起至120年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3月4日止累計477,120元未給付,
其中460,268元為本金;16,05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60,268元 自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KMDV-114-司促-257-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