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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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亭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亭宓於民國112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542,3 31元正未給付,其中532,226元為本金;10,012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8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2226元 吳亭宓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5%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CDV-114-司促-678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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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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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昱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昱宸於民國111年06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 起至民國11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215,857元正未 給付,其中207,530元為本金;7,93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530元 洪昱宸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CDV-114-司促-678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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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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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心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蘇心泫於民國110年12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 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215,813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225元為本金;3,49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225元 蘇心泫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CDV-114-司促-679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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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建成於民國109年08月06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6日起至 民國116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254,924元正未給付, 其中247,611元為本金;6,82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611元 林建成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5%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CDV-114-司促-6783-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立恩於民國111年11 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 起至民國118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241,758元正未 給付,其中239,472元為本金;2,2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9472元 羅立恩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TCDV-114-司促-6790-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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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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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7,1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添龍於民國113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113年1月9日起至120年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3月4日止累計477,120元未給付, 其中460,268元為本金;16,05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60,268元 自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KMDV-114-司促-257-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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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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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9,30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添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 ,約定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20年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3月4日止累計389,309元未 給付,其中376,554元為本金;12,0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76,554元 自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KMDV-114-司促-258-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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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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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宣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1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423元 張宣偉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宣偉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30日止累計286,13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423元為本 金;9,027元為利息;6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2

SLDV-114-司促-30-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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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227元 藍當輝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當輝於民國108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累計222,0 26元正未給付,其中215,227元為本金;6,09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2

SLDV-114-司促-448-2025031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博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64元 詹博崴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博崴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63,954元正未給付,其中61,164元為本金 ;2,773元為利息;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2

SLDV-114-司促-2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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