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魏建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魏建右於民國113年01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起至
民國120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449,779元正未給付,
其中441,514元為本金;7,87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魏建右於民國1
13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
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661,327
元正未給付,其中649,312元為本金;11,715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
魏建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45,812元正未給付,其中42,
339元為消費款;2,27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4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514元 魏建右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49312元 魏建右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339元 魏建右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000元 魏建右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3449-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