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范卓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范卓豪〈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
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
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
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
國114年2月3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9,501元消費款、新臺幣3
,63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
臺幣104,338元整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01元 范卓豪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PTDV-114-司促-166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