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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62元,及其中新臺幣7,962 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之收取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8

NTDV-114-司促-147-202501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卓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PCDV-113-司促-3711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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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鈞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2元,及其中新臺幣6,162 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8

NTDV-114-司促-148-202501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零柒元 ,及其中壹萬零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PCDV-114-司促-345-20250108-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茹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55元,及其中新臺幣20,9 55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 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07

SLDV-113-司促-1459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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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琬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伍仟壹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6

PCDV-114-司促-348-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曾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6

PCDV-114-司促-346-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昕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及其中壹萬參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二百 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6

PCDV-113-司促-32117-202501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3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亮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6

TNDV-113-司促-24434-20250106-2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58元,及其中5,1 5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遲 延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1-03

CYDV-114-司促-8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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