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宇樂(原名:曾廷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宇樂(原名:曾廷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33,130元正
未給付,其中29,981元為消費款;1,949元為循環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1元 邱宇樂(原名:曾廷鳳)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224-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