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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損害賠償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14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本金部分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32萬3791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2,餘 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112年9月5 日依序變更為謝世傑、吳昆璋,業據其等分別檢附公司變更 登記表、第13屆董事會臨時會議議事錄節本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第211-219、321-324頁),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㈡原審就上訴人關於遲延利息之請求,未為裁判,上訴人於本 院撤回於原審該利息部分之請求,再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皆經被上訴人 之同意(本院卷第250頁),程序上均無不合。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4年2月9日簽訂酒糟清運標售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約定除預估保留之酒糟數量外,被上訴人應按月清除約3000 公噸以上之酒糟,並以每公噸新台幣(下同)180元計算貨款 。被上訴人自同年4月起怠於依約清運酒糟、堆放酒糟太空 包於約定區域外等情事,經多次限期通知改善未果,伊於同 年6月26日再函知被上訴人應於同年7月1日前,履行酒糟清 運及運離堆積之酒糟太空袋1820包,倘逾期未完成,契約即 終止。因被上訴人未於期限內完成清運,系爭契約業於同年 7月1日終止。而被上訴人尚積欠伊①同年6、7月之酒糟貨款5 0萬1672元、②已打包未清運之酒糟貨款15萬2865元,及③違 反履約管理事項之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④另因被上訴人怠 於清運酒糟,伊洽請其他廠商緊急清運,計支出清運等費用 52萬8000元及⑤受有酒糟貨款損失43萬6027元,暨⑥重新招標 以每公噸30萬元決標,受有酒糟貨款價差損失302萬 2119元 ,亦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經以履約保證金250萬元抵扣後, 被上訴人尚應給付244萬0683元等情,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 詳如附表)及買賣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44萬 068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之判決,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法律性質為承攬,並非買賣。金門 地區於000年0月間發生口蹄疫情,導致金門酒糟為台灣畜產 業者警戒,甚至暫時停止進口,上訴人並未落實防疫作為, 但伊仍勉力履約,難認有違反酒糟清運義務。縱認酒糟清運 效能不如上訴人期待,亦具不可歸責事由,依民法第225條 第1項規定及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伊免酒糟清 運義務。系爭契約第5條第14項約定,糟場應設有溢滿線及 指定打包後太空包置放區域,藉以確定伊之工作範圍。然上 訴人從未劃定酒糟溢滿線,也未指定或告知太空包置放區域 ,伊自無違反清運義務,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亦不得請 求懲罰性違約金,縱得請求,亦應扣除休息日及假日,且其 金額過高,應予酌減。又上訴人104年6月27日發函催告履約 ,同時表示逾同年7月1日未辦理完成,系爭契約即終止,伊 於翌日收受後,必須於2日內清運1820包酒糟,其通知改善 之期限,顯不相當,其終止契約不合法。故系爭契約應認係 於104年8月3日伊離場時,由兩造合意終止。另上訴人請求 之增加清運等費用、酒糟貨款損失,與向環保機關申報資料 不符,酒糟價差損失則為契約終止後新發生之損害,依民法 第263條準用第260條規定,上訴人不得請求。況酒糟清運義 務如有違反,為承攬工作瑕疵,並非給付遲延,依民法第51 4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上訴人 請求承攬報酬及基於承攬瑕疵而生之債務不履行請求,其時 效均為1年;縱認上訴人有酒糟貨款債權,時效亦僅為2年, 上訴人遲至109年1月提起本件訴訟,其各項請求權均已罹於 時效而消滅,伊有履約保證金250萬元可供抵銷,且指定未 罹於時效之請求盡先抵充等語,資為抗辯。 四、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312-313頁) ㈠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就104年酒糟清運標售案,對外招標, 被上訴人參與招標並得標。嗣兩造於104年2月9日簽訂系爭 契約,被上訴人並繳交履約保證金250萬元。  ㈡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酒糟清運標售標的:包括高粱酒 糟、計畫性生產之純糯性高粱酒糟(每年約300公噸以上)及 系爭契約履約管理第8項之廢糟(本項廢糟約150公噸/月, 清除不計費)等,其餘無論其酒糟品質優或劣,或含水率多 或寡,被上訴人應一併計價清除。同條第2項約定,酒糟清 運標售數量:上訴人扣除預估保留酒糟清運數量外,被上訴 人清除之酒糟數量約為3000公噸以上,惟實際標售清運數量 仍依上訴人實際產出為準。第3條第1項約定:酒糟以單價每 公噸180元計算貨款。 ㈢上訴人以104年6月26日酒安字第1040009403號函通知被上訴 人請於同年7月1日前,將糟場周邊已裝袋打包而未運離之太 空包1820包,及自同年6月24日後新增完成打包之酒糟清運 離場,且不得造成糟場酒糟超越溢滿線,逾期未辦理或未完 成辦理者,契約即為終止。  ㈣被上訴人以104年6月28日佶鈿字第10406280001號函回復上訴 人,該函之說明五記載:上訴人要求於29、30日二日內清空 1820包太空包已是強人所難,實應係欲達提前終止契約目的 之藉口,為免損害擴大,被上訴人終難以負荷,僅能任由上 訴人提前終止契約之意志,於7月1日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㈤被上訴人104年6、7月份已清運酒糟貨款金額共50萬1672元尚 未支付。 ㈥被上訴人自104年8月3日起未再進行清運酒槽。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契約為具買賣、承攬性質之混合契約。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屬單純之廢酒糟買賣契約,貨款按每公 噸180元計算,酒糟清運僅為從給付義務。被上訴人則謂屬 酒糟廢棄物清運之承攬契約,取得酒糟所有權為承攬報酬, 因清運義務與廢棄酒糟價值間有落差,並約定以每公噸180 元為差額補貼,縱認為具有混合契約性質,亦為以承攬為主 之混合契約。  ⒉按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 拘束。又關於契約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 ,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 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結果確定契約內容後,應依職 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上意 見之拘束。系爭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釋之。而當事人之意思,如重在廢酒糟清運勞務 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如側重財產權之移 轉者,則適用買賣之規定;倘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 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 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應適用買賣之規定。  ⒊查酒糟雖為事業廢棄物,但可供再利用作為飼料、飼料原料 、有機質肥料原料或生質能原料,並有經濟上交易價值。系 爭契約名為酒糟「清運標售」契約,非單純之酒糟清運契約 ,或單純之酒糟標售契約,由第2條履約標的第1項、第2項 及第3條貨款之計算、調整及交付條件第1項之約定〔不爭執 事項㈢,原審卷一第41頁〕,亦見除保留之酒糟數量免予清運 外,其餘無論酒糟品質優劣或者含水率多寡,均應一併計價 清除,並以清運後之酒糟貨款計價,僅第5條履約管理第8項 之廢糟(即廢水處理攔截廢糟、集水井過濾廢糟、半固態生 產後之廢糟或其他有機廢料,經上訴人送入糟場者),每月1 50公噸可免計算貨款。由此可見,系爭契約就酒糟之清運及 被上訴人取得酒糟之所有權,兩者無所偏重,被上訴人既須 完成酒糟清運工作,並應按約定價格計付貨款,以取得酒糟 之財產權,其法律性質自為兼具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而 清運之承攬報酬,則逕以被上訴人清運取得酒糟之所有權抵 扣,再按每噸180元計算酒糟貨款價格。  ⒋上訴人104年1月21日、同年2月3日函(原審卷一第313、315頁 ),均表明系爭契約之採購案為「勞務採購」,投標須知亦 要求投標者提出酒糟處理能力證明等並清理計畫(同上卷第3 35-339頁),乃因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 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該法第2條 ),並不包括標售其物,顯難僅以上訴人招標時將系爭契約 歸類為勞務採購契約,即謂契約性質為單純之承攬。另證人 許志淨(上訴人之員工)於原審證稱:上開採購案是因為上訴 人要確實處理酒糟再利用,才與被上訴人簽訂該標售案,上 訴人實際上是用標售的方式,廠商支付費用向上訴人買酒糟 ,不是委託清運等語(原審卷二第166頁),僅係該證人就系 爭契約性質之法律上意見,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另系爭契 約第5條履約管理第1項各款明定被上訴人辦理酒糟之貯存、 清除(清運)、處理、再利用等行為,應確實遵照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法令規範,同條 第29項並約定被上訴人進場履約,須依「清理計畫書」內容 確實執行(原審卷一卷第42、45頁),係因酒糟為上訴人產生 之事業廢棄物,上訴人應與受託處理該廢棄物之被上訴人負 連帶清理責任;如被上訴人未妥善清理,而上訴人未盡相當 注意義務者,兩者就該廢棄物應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非謂約定酒糟由被上訴人支 付貨款並取得其所有權,於系爭契約無足輕重或僅屬附帶或 從給付義務之性質,自不得因此遽認系爭契約並無買賣之性 質。  ⒌準此,系爭契約為具承攬與買賣性質之混合契約,酒糟貨款 為扣抵承攬報酬(清運費用)後之價額。上訴人主張系爭契 約為單純酒糟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主張為酒糟廢棄物清運之 承攬契約,均非可採。故系爭契約關於酒糟清運,應適用承 攬規定,關於酒糟財產權之移轉及貨款之交付,則適用買賣 之規定。  ㈡系爭契約經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0款之約定,合 法終止,並自104年7月2日起發生終止效力。  ⒈按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0款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未 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即上訴人)書面通知期限內 ,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自104年5月起有怠於清運酒糟、堆放酒糟太空包 於約定區域以外等情,經其以同年5月27日、6月4日、6月26 日函限期通知改善及於同年6月24日召開履約協調會議之事 實,有各該函文及會議紀錄影本為證(原審卷一第75-80頁 、卷二第199-202頁)。其中5月27日函說明三、四載明:「 目前現場未清運之太空袋堆積數量已近830包,請貴公司加 快清運速度,儘速運離,另本公司酒糟場鋪設AC路面工程業 已完成驗收作業,且已完成劃分太空包置放之指定區域在案 ,請貴公司自即日起確實依指定區域擺放,倘未依指定區域 擺放時,本公司將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綜上所述, 特以此函請貴公司加快清運作業,請於文到3日內提出清運 計畫予本公司,並將現有堆積容量清理完成,如屆時仍未清 償或未完成清理者,本公司除將依約計罰違約金外,並將向 貴公司主張相關權利,為免訟累,務請貴公司確實依改善期 限完成改善。」;6月4日函則以被上訴人仍未於期限內改善 ,通知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3項約定,自期限屆至次日即同 年6月2日起,按日計罰1萬元,至改善完成日止。6月26日函 則通知被上訴人須於同年7月1日前,將糟場周邊已裝袋打包 而未運離之太空包1820包,及自同年6月24日後新增完成打 包之酒糟清運離場,且不得造成糟場酒糟超越溢滿線,逾期 未辦理或未完成辦理者,契約即為終止。  ⒉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14項約定:「甲方無償提供糟場(鋼架棚 範圍內)供乙方打包作業使用,乙方應自行管控酒糟清除數 量,不得造成糟場酒糟超越溢滿線。另打包後之太空包應依 規定範圍內置放,不得超越指定區域範圍外。糟場外之空地 亦不得堆置廢棄酒糟,若因業務需要必須堆置雜物,需經甲 方同意。」(原審卷一第44頁)。依證人許志淨(上訴人之員 工)證述:伊在104年4、5月承辦本件之履約,糟場溢滿線 及太空包堆積範圍,伊不清楚其前手是否曾告知被上訴人其 界線及範圍,交接時亦未交接,且糟場之現場並未畫設實際 之界線,伊承辦時並未明確告知溢滿線及太空包堆積範圍等 語(同上卷二第165、172-173、177-178頁);暨證人鍾明曲 (被上訴人之員工)證稱:伊為兩造間聯繫窗口,溢滿線為 一空泛概念,無確切衡量標準,亦無人告知伊溢滿線所在位 置,上訴人就太空包堆積範圍並未明確指示等詞(同上卷第 180-183頁)。據此,固可知系爭契約雖約定被上訴人打包作 業須在糟場即鋼架棚範圍內,打包後之太空包置放範圍,不 得超過指定區域範圍外,但糟場溢滿線未具體劃定,打包後 太空包置放範圍,上訴人也無加以指定其區域範圍。惟系爭 契約為酒糟清運標售,此項約定,從內容可知目的在於要求 被上訴人須儘速將酒糟打包清除並運離,不得延遲造成糟場 酒糟滿溢,打包後之太空包亦不得任意置放或堆積過多,以 免發生髒亂或甚至影響上訴人之生產作業。故被上訴人履約 期間有無怠於清運酒糟之不當遲延,並非以糟場酒糟超越溢 滿線,或打包後之太空包堆積超越指定區域範圍為判斷之唯 一基準,而應按實際履約情形認定之。  ⒊被上訴人於104年5、6月間,是否造成糟場酒糟滿溢乙節,前 開函文、會議紀錄僅記載被上訴人判斷認定之結果,其所指 糟場酒糟超越溢滿線,具體實情為何,難以從函文內容獲悉 ,上訴人所提之清運前現場照片,亦僅可見其部分現況(原 審卷一第429-431頁),無法窺其全貌,不足憑以認定堆積之 酒糟客觀上已達糟場滿溢之程度,即難遽認被上訴人就酒糟 之打包清除,有造成酒糟場酒糟滿溢之不當遲延情事。惟被 上訴人打包後堆積廠內未清運之太空包,在104年5月27日已 近830包,同年6月24日更高達1820包,以每包約1.2噸計算( 參證人許志淨之證言,原審卷二第167頁),廠區內打包未運 離之酒糟高達996噸至2184噸,再由上訴人所提清運前後現 場照片及廠區空照示意圖(原審卷一第429-431頁、本院卷第 371-377頁),益見被上訴人打包後太空包堆積之數量龐大, 占用上訴人廠區之範圍甚廣,被上訴人清運打包後酒糟確有 延宕之事實,堪以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4年5月起 有怠於清運致現場酒糟太空包超量堆積之履約遲延情事,洵 屬有據。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指定或告知太空包置放區域 ,其無違反清運義務云云,自無可採。至系爭契約第2條第2 項約定:甲方扣除預估保留酒糟數量外,乙方每月清除之酒 糟數量約為3000公噸以上,惟實際標售數量依甲方實際產出 為準(原審卷一第41頁),顯無約定被上訴人每月清除之酒糟 數量僅約為3000公噸之意,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每月平均清 運達3000公噸酒糟,逕認已盡其履約義務。  ⒋被上訴人又謂金門地區於000年0月間發生口啼疫情,導致金 門酒糟為台灣畜產業者警戒,甚至暫時停止進口,上訴人未 落實防疫作為,伊仍勉力履約,難認有違反酒糟清運義務, 且係因有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5款「瘟疫」之不可歸責事 由,致不能履約,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之 規定,免酒糟清運義務等語。惟「瘟疫」為流行性急性傳染 病的總稱,通常用以指稱可傳染人類之疾病,人類通過接觸 受感染動物而罹患口蹄疫,甚為罕見,且人類感染後不會再 傳染給其他人類,上訴人抗辯口蹄疫為系爭契約第8條所稱 之「瘟疫」,已非無疑。而000年0月間金門地區發現A型口 蹄疫,經當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宣布全面禁 止全門縣偶蹄類動物生鮮產品銷台,有部分業者擔心上訴人 之酒糟除提供金門當地畜牧業者作為飼料外,還供應全台數 百處畜牧業者,口蹄疫病毒倘經由酒糟飼料運送來台直銷各 地畜牧場,恐形成防疫漏洞等情,固有被上訴人所提風傳媒 之報導1則為證(原審卷一第237-241頁)。然此項報導僅屬網 路媒體業者就金門爆發之口蹄疫病毒可能透過酒糟跨海傳入 台灣之示警報導,是項疫情對於被上訴人將金門酒糟輸往台 灣,實際發生何項具體影響,並無客觀資料可供參證。且農 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該次新入侵A型口蹄疫疫情採即時 撲殺策略,暫不使用疫苗免疫,若金門縣案例場經全場撲殺 處置仍無法遏止疫情,將依發生狀況專案評估採行疫苗免疫 策略圍堵疫情,並就有關從金門進口高粱酒糟1節,於104年 5月8日召開之「第11次豬瘟、口蹄疫及重要豬病防治諮詢小 組會議」初步討論,依據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說明,金酒公 司(上訴人)分新舊2廠,新廠生產酒糟經太空包密封裝袋 後,由大型運輸車輛裝櫃後輸往台灣,舊廠生產之酒糟由小 型運輸車輛載送金門境內畜牧場使用,兩廠位置不同且運輸 車輛所有區隔,會議中已請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確認其動線 無交叉污染之虞,並分別加強新廠及舊廠載送酒糟車輛進、 出廠消毒作業;同月13日之「研商金門輸台加工肉品風險分 析會議」討論決議,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再度確認金酒公 司新舊兩廠位置不同,輸往台灣及運輸金門縣內畜牧場之載 運車輛已有明確區隔,其動線由金門縣政府確認無交叉污染 之虞;為進一步降低風險,對於輸銷台灣酒糟已完成密封之 外包裝、載運車輛及機具進出廠區時,必須完成消毒,並由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派員實際查核督導金酒公司,前揭車輛 分流及消毒工作等情,亦有被上訴人所提農委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同年5月19日防檢一字第1041408467號函可參(原審卷 一第347-349頁)。被上訴人雖發函給上訴人,表示前開機關 函文所稱上訴人新、舊廠生產之酒糟運輸車輛有所區隔乙情 ,與事實不符,上訴人之新廠亦有地區農會委派車輛與被上 訴人之打包運輸機具車輛穿梭同一糟場裝載運送等語(同上 卷第355頁)。惟地區農會委派車輛至上訴人新廠載運部分酒 糟供金門境內使用,與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約定,並無不合 ,被上訴人亦未提出在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派員實際查核督 導下,上訴人有何未落實進出廠區車輛消毒工作之相關事證 ,上開口蹄疫疫情經政府機關將案例場全場撲殺後,沒有任 何疫情擴散傳出,金門酒糟輸往台灣也未遭禁止,更無口蹄 疫病毒因此透過酒糟輸往台灣而傳入台灣之情事發生,被上 訴人依約按清理計畫書清運酒糟,顯無因該項口蹄疫疫情而 受阻致不能履行之情事,衡情要難認合於系爭契約第8條第1 項第5款之約定。被上訴人抗辯因金門地區發生口蹄疫情, 上訴人未落實防疫,伊無違反酒糟清運義務,且依上開約定 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伊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不 能,應免清運酒糟義務,尚難採取。  ⒌被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怠於清運打包後之酒糟太空包,計 至該月27日止堆積於上訴人廠區未清運數量近830包,上訴 人以函文通知被上訴人加快清運作業,於3日內提出清運計 畫,並將現有堆積容量清理完成,已如前述。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收受後迄期限屆滿之日即104年6月1日止,仍未見改 善,上訴人因此於104年6月4日函知自同年6月2日起,按日 計罰1萬元至改善完成日止,被上訴人對此事實並無異詞, 甚至迄同年6月24日,糟場周邊已打包而未運離之太空包堆 積數量更已高達1820包,被上訴人怠於清運酒糟,未依契約 規定履約,並於接獲上訴人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改善,甚 為顯然。上訴人乃再於同年6月26日發函限期被上訴人於同 年7月1日前將上開1820包酒糟太空包及自同年6月24日新增 完成打包之酒糟清運離場,逾期未辦理完成者,契約即為終 止,自屬有據。被上訴人同年6月28日接獲上訴人函文後, 依其同日函復意旨〔不爭執事項㈣〕,雖表明於2日內清理多達 1820包太空包係強人所難云云。惟上訴人已先於同年5月27 日以書面通知限期被上訴人改善,近1個月後,被上訴人不 僅仍未改善,反而廠區堆積之酒糟太空包從830包增加至182 0包,怠於清運酒糟之情況日益惡化,上訴人再度限期通知 上訴人於同年7月1日前改善,同時表示逾期未辦理完成者, 契約即為終止,對照堆積之酒糟太空包多達1820包,其再度 通知改善所定期限雖稱不上久長,但斟酌此係上訴人於5月2 7日第1次限期通知後,經過近1個月相當期限,被上訴人並 無任何改善而為第2次通知,尚難認該項改善期限有何不相 當之情事。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1日前,既未將所堆積之酒 糟太空包1820包清運完畢,系爭契約於該期限之翌日即104 年7月2日(上訴人誤稱7月1日),即發生終止效力。被上訴 人抗辯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尚無可取。  ㈢次就上訴人各項請求審酌如次。  ⒈6、7月酒糟貨款共50萬1672元部分:   此部分已運離之酒糟貨款,被上訴人尚未支付,為其自認〔 不爭執事項㈤〕,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為請求,於法 即屬正當。  ⒉已打包未清運708包酒糟貨款15萬2865元部分:  ⑴系爭契約第12條第4項、第5項前段、第6項約定:「契約因政 策變更,乙方(被上訴人)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甲方(上訴人)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依 前項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酒糟打包作 業,依貨款交付」、「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 要者,準用前2項規定。」(原審卷一第49頁)。此所稱「非 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契約必要者」,不以被上訴人有可歸責 之事由為要件,且與同條第1項各款之約定終止事由分別為 規定,可見同條第1項各款與同條第4條、第6條之終止事由 ,為各別之約定終止權,並不相同,不能將同條第1項各款 之約定終止事由,解為亦屬第6項之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 必要者之範圍。系爭契約係上訴人依同條第1項第10款約定 事由而終止,即無準用同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交付 契約終止前已完成酒糟打包作業而未清運離廠之酒糟貨款之 餘地。  ⑵系爭契約係經上訴人依第12條第1項第10款約定終止,已如前 述,即非屬同條第6項所稱:「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契約 必要」,而經上訴人終止契約之情事,即無準用同條第5項 「乙方(被上訴人)於接獲通知前已完成打包作業,依貨款 交付」之約定。系爭契約經終止後,迄104年8月3日被上訴 人未再進行清運酒糟止,被上訴人已打包未清運離廠之酒糟 有708包、重量849.2484公噸,固為被上訴人不爭執(本院卷 第174頁)。惟系爭契約經終止而向後失其效力,上訴人請求 應按系爭契約所示按每公噸180元計付買賣酒糟之貨款15萬2 865元,仍屬無據,即不應准許。  ⒊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部分:  ⑴系爭契約第10條第3款、第8款約定:「若乙方有違反契約之 情事,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所訂違規事項繳納懲 罰性違約金:…。3.乙方違反本契約之履約管理其中一項者 (另訂有罰則者除外),經甲方口頭、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者:按日以新台幣壹萬元計算至改善日止。…。8.未 依清理計畫執行或其他違約情事經甲方以口頭或書面限期改 善仍未改善者:按日以新台幣壹萬元計算至改善日止。」( 同上卷第47-48頁)。  ⑵被上訴人因怠於清運酒糟,堆積之酒糟太空包近830包,經上 訴人於104年5月27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因逾期未改善, 經上訴人以同年6月4日函通知自同年6月2日起,按日計罰1 萬元,至改善完成日止,前已敘明。是項違約金計至系爭契 約終止前1日之同年7月1日止,逾期30日,共30萬元,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即屬正當。被上訴人抗辯其無違 反清運酒糟義務,上訴人不得請求違約金,即不可採。至系 爭契約第2條第2項第3款係約定:上訴人依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各國定假日、民俗休假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歲修期間 、或其他因素等臨時性停產日,上訴人有權優先供應地區所 需,被上訴人應無條件配合等情,與計算上開逾期違約金應 否扣除例假日、民俗節日無關。被上訴人抗辯違約金應扣除 週休2日及端午節之日數,亦屬無據。  ⑶另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質之分,前者作為債 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 行請求損害賠償;後者則為強制債務履行、確保債權效力之 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 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約定之違約金 額是否過高,前者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債權不能實現所受 之損害,並不具懲罰色彩,法院除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債權人因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外,尤應 以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為主要審定標準; 後者則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尚應參酌債務 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斷之。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 性違約金,二者效力及酌減之標準各自不同。上開逾期違約 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審酌被上訴人怠於清運酒糟,經限期通 知後,並無改善,反而堆積之酒糟太空包日益增多等情,難 認其違約金有過高之情形。被上訴人以其已付有250萬元履 約保證金作為擔保,且事實上並未妨害上訴人生產,上訴人 根本無實際受害等情,抗辯本件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並 不可採。  ⒋增加支出費用共52萬8000元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未依約清運酒糟,為免影響生產作業 ,其於104年6月26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洽請訴外人常榮 汽車貨運行分三階段清運酒糟,同時須租用怪手、拖板車並 購買沙包(太空包)、帆布等物品,分別清運943.88公噸、77 1.043公噸及707.45公噸酒糟,依序支付常榮貨運行運費 9 萬6500元、9萬8800元、8萬1700元、怪手租金7萬1000元及 購買沙包(太空包)、帆布費各9萬元,合計52萬8000元等情 ,固據提出簽呈、各項費用之付款憑單與統一發票或報價單 及酒糟過磅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⑵惟上訴人製酒產生之酒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行網路 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有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下稱金門環 保局)109年5月1日函為憑(原審卷一第357-358頁)。而上訴 人104年6、7月間產出之酒糟,係由被上訴人、金門縣農會 、天山農業肥料有限公司(下稱天山公司)清運,別無其他 以外單位處理或再利用之紀錄等情,亦有金門環保局109年6 月8日函可參(同上卷第439頁)。上訴人主張之此項3階段緊 急清運酒糟,既無相對應網路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可供 查考,是否確為清運系爭契約範圍之酒糟,即屬可疑。此部 分既經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以資證 明,上訴人請求此部分酒糟清運之運費、租用怪手費用及購 買沙包(太空包)、帆布等物品之費用,於法無據。  ⒌緊急清運之酒糟貨款損失43萬6027元部分:   上訴人請求因委託常榮汽車貨運行3階段清運前開數量之酒 糟,致受有16萬9898元、13萬8788元、12萬7341元,合計43 萬6027元之酒糟貨款損失,雖提出統計表及酒糟過磅明細表 為證。但其中大部分為系爭契約終止後之酒糟清運,且該等 委託常榮汽車貨運行清運之酒糟,亦難證明屬系爭契約範圍 之酒糟,已如前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給付此項金額, 亦屬不應准許。  ⒍重新招標之酒糟貨款差額損失302萬2119元部分:  ⑴系爭契約終止後,就同一履約標的,經上訴人重新招標結果 ,由訴外人天山公司於104年7月9日以酒糟單價每公噸30元 得標,有所提開標紀錄、勞務契約書影本(原審卷一第175-1 89頁)及底價表(本院卷第427頁)為證,被上訴人對此事實 ,亦無爭執。  ⑵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終止後,由於事發突然,其他廠商履約 意願不高,重新招標每公噸酒糟之價格僅為30元,依天山公 司於104年7月至12月間酒糟過磅數量計算,伊受有貨款價差 損失,逐月依序為37萬9733元、38萬4179元、49萬0095元、 62萬4351元、49萬7712元及64萬6049元,合計302萬2119元 等事實,有所提收款憑證、天山公司提領金酒公司金寧廠酒 糟數量統計及繳款明細表影本(原審卷一第191-213頁)為證 。天山公司112年2月10日天山字第1120210001號亦函復本院 稱:前開104年7月至12月等6張報表確為伊公司製作,此報 表為其公司提領酒糟之繳款明細無誤等詞,並檢附與上訴人 各筆付款金額相符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供參(本院卷第1 87-201頁),足認重新招標後天山公司履約計價之酒糟數量 及金額,確如上訴人主張無訛。系爭契約及天山公司與上訴 人訂立之契約第3條關於貨款計價,均約定酒糟離廠時應在 上訴人之地磅逐車過磅,將酒糟運輸單之一聯交予上訴人之 警衛始得出廠,倘因車輛原因無法過磅,則需至料羅灣碼頭 逐車過磅,並將料羅灣碼頭過磅單之另一聯交予上訴人之地 磅管理室或承辦人員,足認系爭契約以在上訴人地磅或料羅 灣碼頭過磅之重量計算貨款,而非以離廠後向環保局申報之 事業廢棄物處理重量為據。被上訴人抗辯前開數量與天山公 司向金門環保局申報之清運數量不符云云,委無可採。上訴 人主張契約終止後,重新招標結果,伊受有上開酒糟貨款差 價損失302萬2119元,堪認定屬實。  ⑶按系爭契約第12條第3項約定:契約經依第1項規定或因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 失,由乙方負擔。系爭契約因第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事 由致終止,就同一履約標的,重新招標結果,上訴人受有酒 糟貨款差價之損失,依約即應由被上訴人負擔。從而,上訴 人依前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2萬2119元,即屬有據 。  ⑷被上訴人雖抗辯該項差價損失,乃系爭契約終止後新發生之 損害,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60條規定,上訴人不得請求等 語。查系爭契約係因上訴人行使系爭契約約定之終止權而終 止,並非行使法定終止權,雖無民法第263條準用民法第260 條規定之適用,惟系爭契約第12條第3項既有如上約定,參 以契約終止之效力,僅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當事人於契 約終止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系爭契約既因被上訴人 違約逾期未履行清運酒糟義務而經上訴人依約終止,於系爭 契約終止前,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所負賠償上訴人重新招標 之損害責任即已發生。依上說明,上訴人自得請求系爭契約 終止後之酒糟差價。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不足採。  ⒎據此,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項目金額為6、7月酒糟 貨款50萬1672元、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及重新招標後酒糟差 價損失302萬2119元,合計382萬3791元,在以250萬元履約 保證金抵扣後,仍得請求之金額為132萬3791元(整理如附 表)。  ㈣時效抗辯部分   上訴人得請求之貨款部分,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其時 效為2年。懲罰性違約金部分,時效為15年。酒糟差價損失 部分,為約定之損害賠償之債,且該部分並非承攬性質,應 適用買賣規定,其時效亦為15年。被上訴人抗辯此項差價請 求,應適用民法第514條第1項承攬短期時效之規定,其時效 1年,自不可採。又按抵銷,係指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 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而適於抵銷者(抵銷適狀),因其中 一方向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 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謂;此與定作人因工 程承攬契約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尚待結算,而主張扣除(抵 )承攬人未施作項目之款項之概念不同。至履約保證金之目 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以保障因付履約保證金之人不履行 契約所造成對方之損害,故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於所 擔保承攬人不履行契約造成定作人損害之停止條件成就前, 尚未發生效力,承攬人自不得為行使。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 、第4項第3款亦明訂: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計罰懲罰性違 約金時,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減;須給付貨款而未給付者,扣 抵未給付金額相等之保證金等情(原審卷一第46頁)。上訴 人起訴時表明各項請求以被上訴人繳納之履約保證金250萬 元扣除後,就其餘額訴請給付,依前所述並無不合。被上訴 人雖抗辯伊有履約保證金250萬元可供抵銷,且依民法第342 條準用第321條規定,指定未罹於時效之請求儘先抵充等語 。惟被上訴人就系爭250萬元履約保證金,須待無應擔保之 債務發生始得請求返還,本件被上訴人因系爭契約經上訴人 終止,就上訴人之前揭酒糟貨款、懲罰性違約金及酒糟差價 損害應負給付及賠償責任,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不得行使系 爭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對上訴人即無債權可供抵銷, 系爭履約保證金係擔保上訴人之上述債權,亦無民法第321 條之清償抵充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上開抗辯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在以被上訴人繳付之 履約保證金250萬元扣除後,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本息金 額為132萬37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即逾本金 132萬3791元部分及於二審就該部分追加請求之利息),則 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原審就上訴人132萬3791萬元部分 之請求,為其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該 部分予以廢棄,連同上訴人於二審追加請求之利息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至原判決其他部分(含駁回上訴人逾132萬37 91元本金之訴及全部假執行之聲請),其理由雖有未當,惟 結論並無不合,仍應予維持。上訴人該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應連同該本金部分於二審追加請求之利息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予贅詞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附表: 編號 項   目 請 求 金 額 依 據 准 許 金 額 備 註 ⒈ 6、7月酒糟貨款 501,672 買賣、系爭契約第3條、 501,672 ⒉ 已打包未清運708包酒糟貨款 152,865 買賣、系爭契約第12條第6項第5項前段   ─ ⒊ 懲罰性違約金(自104年6月2日至同年7月1日止,按日計罰1萬元) 300,000 系爭契約第10條第3款、第8款 300,000 ⒋ 增加支出之費用(緊急清運費、租用怪手、購買太空包、帆布費) 528,000 系爭契約第5條第25項、第27項、第12條第3項   ─ ⒌ 緊急清運酒糟貨款損失(104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14日) 436,027 系爭契約第5條第27項、第12條第3項   ─ ⒍ 重新招標後酒糟差價損失(104年7月14日至同年12月31日) 3,022,119 系爭契約第12條第3項 3,022,119 扣除 履約保證金 -2,500,000 -2,500,000 總計 2,440,683 1,323,791

2024-10-17

KMHV-111-上-7-20241017-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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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2-訴-170-20241017-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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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3-訴-80-20241017-1

原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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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2-原訴-15-20241017-1

原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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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1-原訴-28-20241017-7

台上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主張: 伊於民國96年8月7日就「臺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臺中生活 圈4號線北段與平面延伸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第C000標○○○○ 段」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與因機關整併,經對造上訴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承受其權利義務之原交通 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簽訂工程契約(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億9,800 萬元,工期1,218日曆天,完工日為99年11月23日。嗣因不 可歸責於伊之事由,經國工局辦理展延工期6次共335天,展 延後完工日為100年10月24日,伊已如期完工,並經國工局1 01年1月11日驗收合格。然第2次展延104天,因路樹及公共 管線未遷移,致影響匝道2-3之P6基樁施工;第4次展延216 天,因匝道2-3、2-4擋土牆遭當地民眾抗爭,致無法施工, 伊因而增加支出上開展延期間320天之成本費用,得依系爭 契約一般條款(下稱一般條款)第E.8條、第G.9條約定,及 民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請求高公局給付。又伊因上開 展延工期320天,已達原訂工期1/4,因而增加額外衍生之成 本費用,非締約時所能預料,亦得依同法第227條之2第1項 規定,請求增加給付等情,求為命高公局給付3,682萬8,565 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101年4月13日)起加付 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一審判命高公局給付1,167萬8,384元 本息,駁回其餘之訴;高公局就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 ,中工公司就敗訴之2,80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發 回前第二審105年度建上字第55號(下稱發回前第二審)判 決判命高公局給付284萬9,819元本息,駁回中工公司超過該 金額本息之訴,及附帶上訴。高公局就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未 聲明不服。其他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論述】。 二、對造高公局則以:第2次展延因要徑作業受影響而局部停工 ,未受影響之非要徑工作仍持續進行,中工公司並無增加成 本費用。國工局同意第4次展延後,與中工公司簽訂編號C00 0-CC0-00-00之契約變更書(下稱系爭契約變更書),約定 就新增工作項目,追加工程款3,550萬5,490元,並約定管理 費為145萬0,098元,中工公司自不得另請求補償。又兩造締 約時,業就展延工期之風險分擔為約定,自無情事變更原則 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命高公局給付1,139萬4,515元本息之判決 ,廢棄逾上開本息部分,駁回中工公司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請求高公局再給付2,800萬元本息之附帶上訴,暨高 公局之其餘上訴,係以:中工公司與國工局於96年8月7日簽 訂系爭契約,由中工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期1,218日曆天 ,完工日為99年11月23日,施作期間經國工局同意6次展延 工期共335天,中工公司已如期於100年10月24日完工之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依國工局工期展延審查意見表之記載,系 爭工程施工期間,因○○路至○○○路中央分隔島植栽未遷移, 影響該工程第2階段交通維持作業;因匝道2-3之P6基樁施工 範圍內之公共管線未遷移,影響基樁工程作業及基樁動員, 中工公司自97年1月3日至同年月11日;同年月13日至同年4 月25日停止各該作業施工,國工局同意展延工期104天(第2 次)。另因民眾陳情○○15、16、19路未能通達○○路,影響該 區商業發展,中工公司自98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4日停工, 國工局同意展延工期126天(第4次)。凡此均係遭遇客觀難 以預見之人為障礙致於各該作業(局部)停工,經國工局同 意展延工期共230天。另中工公司已就第4次展期90天所衍生 時間成本費用部分,聲明保留求償權。故兩造訂立系爭契約 變更書時,僅考量新增工項所增加之單價費用,不包含展期 90天之時間成本費用。是中工公司得請求第4次展延工期216 天之費用補償。而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因「植栽及公共管線 未遷」、「民眾陳情」等情事,屬一般條款第G.7條所指無 法事前預見之「人為障礙」,中工公司依一般條款第G.9條 約定請求高公局補償其因展期320天而增加之時間成本費用 ,即屬有據。審酌工程施工具有連貫性,中工公司因展期32 0天致延長整體施工期間,且恐因遞延效果而於展延期間屆 滿後始生影響,則系爭工程中時間關聯項目之成本費用,理 應按展延期間而成比例增加,故以比例法,即按展期天數與 系爭契約約定工期天數比例計算,核計中工公司因展延工期 而增加之合理成本如下:㈠壹甲三A6「安衛管理及其他安衛 措施」工項方面,1.R1「安衛組織」之「安衛管理員」;2. R5「安衛告示牌、警示標誌及安衛標語設置與維護費」:依 系爭契約施工規範(下稱施工規範)第01522章工地臨時建 築設施第3.5條,及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第1.4.3 及1.4.4條之約定,中工公司應於工地房舍週邊設置監視系 統、保全崗哨及雇用保全人員,負責安全維護;於工地辦公 室處所明顯處,豎掛標示牌,計價單位為「人月」,數量40 ,係中工公司展延期間須為之工項,加計零星工料2%後,按 320/1,21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分別為37萬5,172元、3,153元 。3.其餘工料「警示燈」、「黃色塑膠標示帶」、「急救設 備」、「員工短期安衛講習」、「消防設備費」、「個人防 護具」、「臨時活動廁所」、「零災害告示牌」等工項,其 計價按數量,與工期時間無關,中工公司於展延期間無增加 支出,不得請求補償。㈡壹甲四A3「工區及運輸道路灑水」 工項方面,1.R1「洒水費」之洒水車、抽水泵浦、司機;2. R2「配合人工」之普通工:依施工規範第01572(原判決誤 載為01527)章「環境保護」第3.5條約定,中工公司為避免 塵土飛揚,工區、施工便道及運輸道路應隨時灑水,保持適 當滋潤,計價單位為「時」,係中工公司展延期間須為之工 項,加計零星工料2%後,按320/1,21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分 別為84萬9,150元、6萬3,672元。㈢壹甲四A4「工區臨近道路 維護清理」工項方面,R1「道路維護清理」之普通工:依施 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第3.4條約定,中工公司於施 工期間須隨時保持工區鄰近道路完好清潔,計價單位為「工 」,係該公司展延期間應為之工項,加計零星工料2%後,按 320/1,21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為96萬6,095元。㈣壹甲四A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工項方面,1.R1R1「阻水砂包」之普 通工,及R1R2之抽水機、普通工、電費:依施工規範第0157 2章「環境保護」第3.6條約定,中工公司於施工期間有維持 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通暢,計價單位為「時」、 「工」、「度」,係其於展延期間須為之工項,加計零星工 料2%後,按320/1,21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為7,834元。2.R1R1 之其餘工料「砂包」,計價單位為「M3」;「3"ψGSP」 , 計價單位為「M」,均與時間無關,中工公司於展延期間無 須增加支出,不得請求補償。㈤壹甲四A7「環境管理監視費 」工項方面,依施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第3.9.11 條約定,中工公司對於施工期間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 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可能時,應負管理監視責任, 則該公司於展延期間仍應有增加35萬5,221元之支出。㈥壹甲 四A10「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項方面,1.R4「廢棄物清理 費」:依施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第3.9.1條約定, 中工公司就工區之垃圾應清除處理,計價單位為「月」,係 其於展延期間須為之工項,加上零星工料2%後,按320/1,21 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為4萬0,197元。2.R2「洗車沖水費」及R 3「洗車台維護清理費」:依施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 」第3.2條、第3.3條約定,中工公司應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 澱池,將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 沖洗後始得駛出,且其計價單位為「時」、「工」、「月」 ,係該公司展延期間應為之工項,按320/1,218比例計算合 理成本為89萬1,271元。3.A10之其餘工料「運輸車輛覆蓋帆 布」、「環保臨時設施拆除復原費」、「工地覆蓋防塵網」 :計價單位均按數量計算,與工期時間無涉,中工公司於展 延期間毋庸增加支出,不得請求補償。㈦壹甲四A11「工區鄰 近既有灌溉排水路清理」工項方面,依施工規範第01572章 「環境保護」第3.8條約定,中工公司於施工期間應派員隨 時清理工區鄰近地區既有灌排水路,計價單位為「月」,係 其於展延期間須為之工項,加計零星工料2%後,按320/1,21 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為9萬6,473元。㈧壹甲四A12「臨時性攔 砂及導排水設施維護清理費」工項方面,依施工規範第0157 2章「環境保護」第3.7條約定,中工公司應於工區範圍內之 適當位置,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減緩水流及攔截 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計算單位為「月」,係其於展延期間 須為之工項,加計零星工料2%後,按320/1,218比例計算合 理成本為16萬4,518元。㈨壹甲六A1「品質管理與組織」工項 方面,依一般條款I「品質管制」第I.4條約定,中工公司應 指派品管人員,負責統籌管理品質工作及實施品質計畫,計 價單位為「人月」,其於展延期間仍有聘用專屬品質管理師 之必要,按320/1,218比例計算合理成本為105萬0,903元。㈩ 壹甲六A2「材料試驗及檢驗」工項方面,依一般條款第I.6 條、第J.2條之約定,中工公司於工程施作期間,有依契約 規定辦理試驗,確保全部工作符合契約約定之義務,其於展 延期間處停工狀態,毋庸辦理使用材料試驗,自不得請求此 部分補償。壹甲七A1「工地辦公室」工項方面,1.保全人 員:依施工規範第01522章「工地臨時建築設施」第3.5條約 定,中工公司應於工地房舍周邊設置監視系統,並設置保全 崗哨及雇用保全人員,負責安全維護,計價單位為「人月」 ,係其於展延期間須為之工項,按320/1,218比例計算增加 合理成本為27萬1,921元。2.A1之其餘工料「督導工務所辦 公室房舍使用費」、「督導工務所宿舍房舍使用費」、「督 導工務所辦公室空氣調節設備費」、「督導工務所宿舍空氣 調節設備費」、「監造單位工務所辦公室房舍使用費」、「 監造單位工務所宿舍房舍使用費」、「監造單位工務所辦公 室空氣調節設備費」、「監造單位工務所宿舍空氣調節設備 費」、「監視系統」、「工地車棚」等項,因320天展期所 增加之合理成本應為223萬6,690元。壹甲八「承商利稅、 保險及管理費6%」工項方面,1.利潤:中工公司於展延期間 得請求因展延所增加之成本補償,利潤非屬成本費用,不得 請求補償。2.稅捐:依一般條款F「法令及保險」第F.3條( 稅捐及關稅)約定,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有繳納稅捐之必要 ,其於展延期間處停工狀態,應無增加稅捐之可能,不得請 求補償。3.保險費:依一般條款F「法令及保險」第F.10條⑷ 、⑹之約定,中工公司於展延工期負有向保險公司展延保險 期間之義務,而其因系爭工程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營造綜合保險金額共158萬元,保險期間因第2、4次展 期而延長至101年4月30日,是依比例計算,320天展期所增 加之合理成本為39萬8,738元。4.管理費:系爭工程於全部 或部分停工期間,中工公司仍須支出維持工地通常運作之( 管理)費用,自得請求該部分增加之成本費用。又系爭工程 第2、4次展期共320天,按此佔整體工期比例計算後,折減 係數為0.955。①工務所人事費用:中工公司請求工地員工費 用部分金額,扣除與工地現場執行無關之99年11月1日至同 年月23日公司員工薪資費22萬1,555元及100年10月25日至同 年月31日之薪資費4萬6,741元,共計281萬2,504元,再乘以 折減係數,系爭工程因展延工期而增加之工務所人事費用為 268萬5,941元。㉔公務車車租:此項公務車支出費用共計98 萬1,744元,屬系爭工程展延期間所支出,乘以折減係數0.9 55,故計補償費為93萬7,566元。另②外勞人事費用:中工公 司固提出此項費用單據為憑,惟依一般工程實務,外勞從事 工作多屬一次性給付之工作,為工程原定之成本費用,工期 展延並不會增加此項費用支出,中工公司自不得請求補償。 ③工地差旅費、④臨時用電、工務所宿舍及辦公室電費、⑤工 務所宿舍水費、⑥外勞宿舍瓦斯費、⑦郵費、⑧電話費、⑨印刷 及裝訂費、⑩影印機計張費、⑪辦公(事務)用品費、⑫保全 及垃圾清運費、⑬土地租金、⑭印花稅(合約使用)、⑮報章 雜誌費、⑯雜項物品費、⑰公共關係費、⑱機器及設備維護費 、⑲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⑳保險費、㉑燃料費、㉒機械設備 租金、㉓什項設備修護費、㉕委託檢驗試驗費、㉖規費、㉗分攤 工務費用、㉘營業費用、㉙用地釋出時程未如預期增加費用、 ㉚停工費用、㉛因停工待命而衍生之費用等項,因無法認定與 展延工期相關,或非工期展延衍生之時間成本費用,或已依 比例法給予補償,故不予補償。基上,中工公司得請求之管 理費共為362萬3,507元,加計前開各項費用,其依一般條款 第G.9條約定請求高公局給付展期320天所增加之成本費用共 計1,139萬4,515元。中工公司請求高公局依約給付因展期增 加成本之補償,自無民法第514條第2項之適用。又中工公司 就第2、4次展期所生時間成本增加費用,業依一般條款第G. 9條約定請求補償,該給付內容核無顯失公平而須另依民法 第227條之2規定調整之情形。是中工公司自不得再依民法第 227條之2規定請求增加給付。綜上,中工公司依系爭契約一 般條款第G.9條約定,請求高公局給付1,139萬4,515元本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詞, 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 其敘明或補充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又當事人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如何,關係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應就訴之聲明及其訴狀所表明之訴訟標的結合原因事實而 為觀察。查第一審判命高公局給付1,167萬8,384元本息,駁 回中工公司其餘之訴,發回前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判命高公 局給付超過284萬9,819元本息部分廢棄,駁回中工公司該部 分在第一審之訴及附帶上訴後,未據高公局上訴,而中工公 司對發回前第二審判決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 將該不利部分廢棄發回,則判命高公局給付284萬9,819元本 息部分已告確定(下稱系爭確定部分)。高公局於原審上訴 聲明:第一審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高公局給付部分廢 棄,上開廢棄部分,中工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見原審更一字卷三第388頁),核係聲明廢棄第一 審判決超過系爭確定部分之所餘882萬8,565元本息,不含系 爭確定部分。嗣原審以展延320天計算,判決第一審命高公 局給付超過1,139萬4,515元本息部分廢棄,駁回中工公司該 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似將系爭確定部分包含在其所命給付之 範圍。惟高公局對於該部分判決聲請更正,經原審於112年9 月21日以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所命廢棄部分,並無包括系爭 確定部分,且與理由欄記載相符為由,裁定駁回高公局之聲 請。則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命高公局給付1,139萬4,515元之 金額,有無包含系爭確定部分以展延230天計算之金額?即 有不明。乃原審未究明審理範圍,遽為高公局不利之判決, 自有可議。其次,徵諸一般工程實務,承攬人於開工後,通 常有機具進場,人員於現場待命,施工期間若發生全部停工 之事由,承攬人完全無法施工而無從取得報酬,惟仍須保留 適當人力管理工地,維持工地之安全衛生,隨時處於待命狀 態,俾復工時即得施工;或發生影響要徑作業,致部分(局 部)停工之事由,承包商之人力、機具固可安排施作其他非 要徑作業,惟衡諸常情,其機具、人力之投入不如要徑作業 龐大,仍有人力(如專案申請之外勞)、機具(如特殊專供 要徑作業使用,或大型不便移動者),設於要徑作業之工務 所待命閒置所生成本之增加。中工公司主張系爭工程所聘僱 之外勞係專門使用於系爭工程,並無法使用於其他工程,其 於展延工期期間增加支出壹甲八「承商利稅、保險及管理費 6%」工項⑷管理費②外勞人事費用等語,業據提出管銷費用明 細表、交通部97年5月1日交授新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 第一審卷一第210至237頁;原審更一字卷一第509頁) ,並 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成本費用為1,777萬9,657元( 見第一審卷外放證物),則中工公司因展延工期,致專門使 用於系爭工程之外勞薪資會隨工期展延而持續性支出薪資之 主張,似非全然無據。乃原審未詳為究明施作系爭工程之外 勞是否經中工公司專案申請而聘僱,於展延工期期間無法撤 出系爭工程而施作其他工程?遽以外勞從事工作多屬一次性 給付之工作,為工程原定之成本費用,工期展延並不會增加 此費用支出為由,而為中工公司不利之判決,亦嫌疏略,且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第一審法院以中工公司展延230 天,依比例法核計其增加支出之費用,而原審係依展期320 天,依比例法及管理費部分按折減係數,計算增加支出之費 用,各准許工項及金額均有不同,而中工公司於原審附帶上 訴請求再給付之2,800萬元,究竟如何計算?尚有未明,原 審審判長未遑闡明及之,本院無從割裂判斷,原判決即無以 維持。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均為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16

TPSV-112-台上-2537-2024101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閻正君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被 告 吳進山 林盈達 王杏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胡達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 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 時聲明:㈠被告吳進山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7 樓屋頂平台之增建物(下稱系爭4號增建物)拆除、占用大 樓電梯機房(下稱系爭機房)部分騰空並回復原狀,返還予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吳進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9,813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回復原狀第1項房頂平台 及系爭機房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1,664元,及 每期給付自每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林盈達應將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屋頂平台 之增建物(下稱系爭6號增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屋頂平台 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㈣被告林盈達應給付 原告88,723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回復原狀第3項房頂平台之 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1,479元,及每期給付自每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依地政 機關測量結果,並於訴訟中追加被告王杏文及為被告吳進山 無因管理之費用,追加並更正明聲明為:㈠被告吳進山應將 系爭4號增建物即如附圖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下稱系爭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63平方公尺)拆 除,將該部分之屋頂平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㈡被告吳進山應給付原告228,516元,及其中新臺幣173,30 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其中43,680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二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11,5 29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吳進山應自113年3 月9日起至返還上開第一項屋頂平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 開上第一項佔用屋頂平台之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 %計算之金額。㈢被告林盈達應將系爭6號增建物即如系爭成 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78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之屋頂 平臺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㈣被告林盈達應給 付原告154,898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返還上開第三項屋頂平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上開第三項 佔用屋頂平台之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 額。㈤被告王杏文應自系爭6號增建物遷出。㈥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52頁),核原告 追加被告王杏文及給付無因管理之費用乃基於被告吳進山及 林盈達所有系爭4號及6號增建無權占有之同一基礎事實,且 依地政測量結果而調整請求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拆除範圍、 給付不當得利數額,乃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均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8年6月13日取得系爭土地之持份669 /10000,暨其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之 房屋,被告吳進山於79年6月30日取得系爭4號7樓房屋(下 稱系爭4號7樓房屋),被告林盈達於91年6月12日取得系爭 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房屋(下稱系 爭6號7樓房屋)。又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6 號之公寓(下稱系爭公寓)係於78年取得使用執照,並於79 年辦理第一次登記,其頂樓屋頂平台,係維護建築安全與外 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人之客體,應由全體 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有部分。惟被 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或簽署分管契約,竟 分別擅自占用系爭建物屋頂平台違法增建系爭4號及6號增建 物使用,被告林盈達甚將違建出租予被告王杏文,並向其收 受租金;被告吳進山則另占用系爭機房約5平方公尺置放私 人物品,侵害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權益,原告為被告吳進山代 為清運廢棄物品,自屬有利於本人,得向被告吳進山請求清 運物品之勞務費用11,529元。又被告吳進山、林盈達上開占 用屋頂平台行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自得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等計 算方式,請求被告返還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 段、第821條、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吳進山應將系爭4號增建物即如附圖臺 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成果圖)所 示B部分(面積63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之屋頂平台騰 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吳進山應給付原告2 28,516元,及其中新臺幣173,30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43,680元自民事 追加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11,529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 補充理由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暨被告吳進山應自113年3月9日起至返還上開第一項 屋頂平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開上第一項佔用屋頂平台之 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㈢被告林盈達 應將系爭6號增建物即如系爭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78平方 公尺)拆除,將該部分之屋頂平臺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㈣被告林盈達應給付原告154,898元,以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第三項屋頂平台日止, 按年給付原告依上開第三項佔用屋頂平台之面積乘以當年度 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㈤被告王杏文應自系爭6號增 建物遷出。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吳進山為系爭4號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 系爭4號增建物之所有權人,系爭建物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施行前之79年辦理第一次登記,應不受該條例第7條所定不 得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系爭建物屋頂屬系爭建物性質上不 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自應按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行之。而系爭建物之建商於買賣 合約書第16條已載明,屋頂部分除公共設施外,歸各該樓層 頂層住戶使用及保養,可見被告吳進山與系爭建物之共有人 就屋頂平台有分管協議存在,且系爭4號房屋屋頂平台係於7 9年間增建,其他共有人未曾表示反對,被告吳進山額外向 全體住戶給付1.5倍之管理費,亦為全體共有人所同意,堪 認系爭建物全體共有人就被告吳進山使用系爭4號房屋屋頂 平台有默示分管協議。至原告主張被告吳進山占用系爭機房 部分,被告吳進山無該系爭機房房門鎖鑰匙,對其無管領能 力,其內之雜物非被告吳進山所有,原告就被告吳進山此占 用事實,未為任何舉證。況系爭機房清運費用業經系爭建物 全體住戶同意以公共基金負擔,足認系爭機房中之物品為公 共大樓之雜物,原告自不得向被告吳進山請求無因管理之費 用。被告林盈達於91年取得系爭6號7樓房屋時,即同時取得 系爭6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之增建物之所有權,自應同時繼受 前手就系爭6號房屋屋頂平台與其他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 且被告林盈達額外向全體住戶給付2倍之管理費,亦為全體 共有人所同意,堪認系爭建物全體共有人就被告林盈達使用 系爭6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有默示分管協議。原告請求被告吳 進山、林盈達王杏文返還系爭4號及6號增建物及請求被告吳 進山及林盈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無據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系爭公寓6號6樓之所有權人。  ㈡被告吳進山為系爭4號7樓房屋及系爭4號增建物所有權人。  ㈢被告林盈達為系爭6號7樓房屋及系爭6號增建物所有權人。  ㈣系爭公寓79年辦理第一次登記。  ㈤被告王杏文目前居住於系爭6號增建物內。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吳進山、 林盈達分別將系爭4號增建物、系爭6號增建物拆除騰空即被 告王行文遷出系爭6號增建物,並將系爭頂樓平臺返還予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  ⒈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 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818條、第820條第1項、公寓條例第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 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 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 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 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 契約之拘束。又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書面為必要,倘共 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 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 ,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最高法 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109年台上字第438號判決意旨參 照)。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 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 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 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 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 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固有明文;惟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係於84年6月28日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在該條例 施行之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依同條例第55條第2 項但書規定,得不受同條例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之限制,92年12月31日修正前同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亦 同此旨。  ⒉經查,系爭公寓為地上7層、地下1層、1棟16戶鋼筋凝土造之 集合住宅,於78年9月27日竣工而取得領得臺北市政府78年 使字第766號使用執照。而系爭4號及6號增建物如系爭成果 圖B、A部分所示,4號增建物為被告吳進山所占有使用、6號 增建物為被告林盈達及王杏文占有使用等情,有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 第141頁至第157頁),並經本院履勘現場暨囑託臺北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製有勘驗筆錄、系爭成果圖足憑(見 本院卷一第446頁、75至83、309至311、325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以認定。是系爭大樓係於78年間即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實施前即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依前開說明,其共 用之系爭頂樓平台部分,自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不 得約定為專用之限制,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人之特定人有專 用使用權而為約定專用權之客體。  ⒊又查,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抗辯渠等自97年至110年繳交系爭 公寓管理費為其他住戶之1.5倍及2倍,可見渠等與系爭公寓 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等語。觀諸系爭公寓於96年12月17日會 議紀錄記載,97年度管理費訂定,2至6樓每戶繳交6,000元 ,4號7樓住戶繳交9,000元,6號7樓住戶繳交12,000元,有 龍門居管委會公告、99年至110年管理費收支表、繳費通知 可佐(見本卷一第47至71、93頁)足見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 確因使用系爭4號增建物及6號增建物,而分別繳交6,000元 及12,000元等情。質之,原告於審理中自陳:因6號7樓有出 租,有多繳1戶,4號7樓原本只有吳進山一戶使用,加蓋部 分無人使用,後來他把兒子遷入這個地方,變成8樓是事務 所在使用,變成跟6號7樓有兩戶在使用,所以要多繳1戶的 錢。我們是要求4號7樓應比照6號7樓繳2戶的費用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89頁)。是被告抗辯被告吳進山、林盈達就系爭 4號增建物及6號增建物與系爭公寓共有人存在默示分管協議 一情,應可採信。又衡酌系爭公寓係於78年間取得使用執照 ,當時臺灣早期於公寓條例施行以前,公寓大廈買賣,區分 所有權人多同意屋頂平台由頂樓住戶使用、一樓法定空地或 地下室則由一樓住戶使用之交易型態、使用習慣,堪認系爭 公寓區分所有人間經由建商之媒介已合意就系爭屋頂平台成 立分管契約,由頂樓即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專用權,則 被告辯稱共有人間於系爭大樓完成之時,即就系爭4號7樓及 6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存有分管協議等語,尚非無據。  ⒋原告又主張不因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有多繳納管理費,而推 認有分管契約存在等語。查,系爭公寓之各共有人除就被告 吳進山、林盈達長期占有4號及6號7樓屋頂平台未為反對及 干涉外,尚向被告收取管理費,業如前述,則系爭建物共有 人就渠等占用7樓屋頂平台一事,顯非僅單純之沉默,各共 有人間如無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各樓層房屋所有權人豈有 容忍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自79年及91年間長期占有、使用系 爭4號增建物及6號增建物,而未加干涉,且被告吳進山及林 盈達又何以須另行支付管理費,益證系爭公寓各樓層房屋所 有人,已就4號7樓及6號7樓屋頂平台之使用與被告吳進山、 林盈達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則上開原告之主張,尚不足採。  ⒌原告又以證人洪素華之證詞證明系爭公寓之共有人與被告吳 進山及林盈達間無成立分管契約等語。查,證人洪素華到庭 證稱,當初買房子時由先生與建商辦理手續,其不知系爭4 號增建物及6號增建物是於何時興建,亦未同意興建增建物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19頁),證人僅為房屋買賣契約 之出名人,未經手房屋買賣契約,無從就其證詞房屋買賣契 約或合建契約有無載明系爭公寓屋頂平台歸頂樓住戶使用之 條款。又證人洪素華於上開證述中明確表示默認頂樓住戶有 興建並使用屋頂增建物之權利,且其未曾向頂樓住戶表達反 對之意見等語(本院卷二第120頁),況證人洪素華亦持有 系爭公寓地下室32.40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448頁),足 見系爭公寓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此用各自占有之土地,並 未加以干涉。況系爭公寓並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設 置管理委員會,系爭公寓共有人以選舉方式,由共有人輪流 擔任管理者以管理系爭建物之公共事務,且將管理費收取之 公告黏貼在電梯內,供共有人知悉,是證人就被告吳進山及 林盈達有多繳交管理費一事,尚難諉稱不知多繳管理費之緣 由。  ⒍原告又主張被告吳進山與林盈達就系爭4號7樓及6號7樓屋頂 平台之使用方法顯已逾越使用目的,妨礙公共安全,違反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等語。查,系爭公寓設有電 梯、水塔、變電室等設施,而通往系爭公寓頂樓平台之門扇 並無鎖住,其他住戶均可至自由進出系爭頂樓平台,且系爭 頂樓平台除被告使用之建物外,仍保留可供通行之通道,並 無阻礙其餘區分所有權人出入或影響系爭大樓公共安全之情 形,此有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頁至第365頁), 且依建築法令之規定,既存違建若有影響公共安,本即列管 拆除,然系爭6號增建物已於104年拆除部分隔間牆,業經主 管關機評估剩餘部分無拆除必要。況公寓大廈第9條第2項規 定依同條第4項規定可知進係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即 不足作為系爭分管契約係為無效之依憑,從而,原告主張被 告於使用系爭頂樓平台有礙住戶逃生避難,否認被告有權使 用系爭頂樓平台,實難憑採。  ⒎綜上,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以去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管理 使用屋頂平台及4號及6號增建物,是原告請求被告吳進山將 系爭4號增建物拆除,返還系爭成果圖編號B所示部分、被告 林盈達將系爭6號增建物拆除,及被告王杏文返還如系爭成 果圖編號A所示部分,均洵屬無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不當得利,須以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查被告 吳進山及林盈達占用系爭公寓頂樓平台如系爭成果圖編號A 、B所示部分,並非無合法權源,已如前述,即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亦屬無據。  ㈢原告依民法第176條請求被告吳進山給付勞務費11,529元,有 無理由?  ⒈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未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 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 172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 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 有舉證責任。若上述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先未能舉證證實自 己主張、抗辯事實為真實,則他方就渠抗辯、主張事實縱不 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無從認定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所言可採。  ⒉原告主張被告吳進山將系爭機房作為私人倉庫,隨意棄置個 人廢棄物品。其為被告吳進山清運廢棄物品,自得依民法第 176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吳進山支付清運 費用。惟查,原告雖以系爭機房內有大量油漆、石棉、辦公 椅、電話主機、社區安全帽等物品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5 至179、619至629頁),然其中有些為龍門居之平面圖、或 是第三人之信函及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無法證明上開物品 為被告吳進山所有,且原告所稱系爭機房內有被告吳進山之 文件,此亦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未證明其為清運系爭機房 時之物品有包含被告吳進山之文件,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 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無足憑。況系爭機房之清運 費用共計5,205元(含支付與清潔公司4,500元及專用垃圾袋 432元、273元),業經系爭建物全體住戶同意以共同公共基 金支付,有112年龍門居住戶公共基金收支明細表可佐(見 本院卷二第219頁),顯見系爭公寓之共有人係認系爭機房 之物品為系爭公寓之雜物,始願以公共基金負擔清運物品。 再者原告僅檢附自行製作之工時表為請求,此經被告所否認 ,原告就此未盡舉證之責,此部分請求,顯無理由。P216 五、綜上所述,被告吳進山與林盈達與系爭公寓共有人有分管協 議存在,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 告吳進山及林盈達拆除如系爭成果圖編號A、B所示之增建物 騰空,並將占用之屋頂平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及被 告王杏文遷出系爭6號增建物部分,並無理由;又被告吳進 山及林盈達占有使用系爭4號及6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必非無 法律上原因,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亦無理由;原告依民法第176規定,請求被 吳進山給付無因管理之費用,亦乏所據,均應予已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之。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 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2024-10-15

TPDV-112-訴-951-20241015-3

審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87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朝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朝傑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 之立法意旨固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 ,維護國民健康,然其立法背景係在我國經濟高度發展後 ,為能均衡生態保護之急迫需求,故特立本罪俾以重刑嚴 罰有效嚇阻惡意破壞我國生態環境之行為。查被告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 為,乃因一時思慮不周,誤罹刑章,且其清理之廢棄物為 承包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含有石膏板、裝潢廢建材等) ,數量亦非鉅,與具有毒性、危險性,且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廢棄物相較,對環境污染 之危害性尚非嚴重,審酌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 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 ,故被告所犯上開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罪情狀顯可憫 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仍任意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罔顧公益,對環境造成危害,妨及國民健康及環境衛生, 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因犯本案而獲取新臺幣9,500元之報酬,此業據其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此部分核屬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 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782號   被   告 李朝傑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朝傑明知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文件後,始得為之,竟基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6日受 劉吉恩(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272號案件審理中)委託,以1車次新臺幣( 下同)9,500元代價,將址設桃園市○鎮區○○街00號「三木森 飲料店」所拆除之石膏板廢棄物,以車牌號碼000-0000大貨 車載運回家暫存,再以黑色垃圾袋分批打包後,棄置於不知 情之環保局垃圾車。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朝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劉吉恩、鄒紹帥、李楷傑、倪愷揚、林佳慧於警詢 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 紀錄表(稽查編號:稽111-H02440)、報價單各1份、現場照 片14張在卷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 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嫌。被告所獲 得之清運費用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2024-10-09

TYDM-113-審訴-507-20241009-1

簡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呂美玲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吳宗澤 被 上訴人 張一錦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 日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 3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頂樓加蓋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5樓)為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於102年間 將系爭建物5樓裝潢後,無償借予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即訴外 人呂曉棟共同使用,兩造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上訴人既已交 付被上訴人及呂曉棟使用,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建物5樓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被上訴人入住後,即拆除原有牆 壁,並於廚房處新增隔間牆以作為佛堂擺設神像數10尊(下 稱系爭神像)、掛畫等物品。被上訴人搬遷後,仍遺留前揭 物品,且傢俱廚具髒亂,地板毀損、櫥櫃無法閉合,致房屋 破損不堪使用。上訴人代為清理及修復毀損部分使系爭建物 5樓回復原狀,因此支付系爭神像處理費用及房屋維修費如 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開清理系爭神像之費用 ,及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468條第2 項、第4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房屋修復費用,上 開全部費用合計253,000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3,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  ㈠被上訴人與呂曉棟尚有淡水住處可居住,無需長期使用或占 用系爭建物5樓,上訴人仍經常回臺居住及管理使用系爭建 物5樓,又被上訴人為大陸人士,亦未繼承呂曉棟任何法律 關係,故兩造間並無使用借貸契約存在。又系爭建物5樓內 部規格及擺設均為上訴人所有,神像牌位及佛堂乃上訴人承 襲而來,被上訴人僅係陪伴呂曉棟代上訴人管理房屋、祭拜 祖先及神明,系爭神像之實際所有人仍為上訴人。而且上訴 人主張之支出並無單據可佐,且處理及遷移神像之費用亦有 重複支出之虞。何況,依被上證7對話,上訴人請被上訴人 將兩只小狐狸請走,表示上訴人請師父處理其他物品,故縱 被上訴人有清理義務,上訴人亦應有免除之意。  ㈡又屋內木材五金等傢俱使用均會因使用年限而自然耗損,應 由房屋所有權人即上訴人負責維護修繕,被上訴人亦否認有 增加隔間牆變更格局,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房屋 修繕等費用,未證明係被上訴人所造成,上訴人並未說明各 項支出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等語。  ㈢並聲明:   ⒈上訴人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3,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為大陸人士,與上訴人為姑嫂關係,上訴人哥哥 呂曉棟為被上訴人之配偶,呂曉棟於109年11月26日過世 ,被上訴人並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 故被上訴人非呂曉棟之繼承人。   ⒉上訴人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5樓頂樓加 蓋建物之所有權人,於98年5月14日登記取得前開建物之 所有權,上訴人將4樓出租予他人使用。   ⒊被上訴人另有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7樓之房屋 住處,此房屋產權登記於呂曉棟名下。   ⒋系爭建物5樓內設置有佛堂,並放置系爭神像、掛畫等宗教 文物,及放置上訴人過世父母之裱框照片。   ⒌上訴人旅居國外,曾至5樓對過世父母之裱框照片祭拜。   ⒍上訴人將系爭神像移放他處。花費如下:    ①110年3月26日聖蓉行之佛像清運費18,000元。    ②110年4月26日昌益工程行之佛像清運費18,000元。    ③110年4月26日昌益工程行之佛具清運費14,000元。   ⒎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遷出後,為5樓房屋支出如下:    ①支出輕隔間加岩錦27,000元。    ②砌額80X200公分含破磚清運15,000元。    ③輕隔間開一道門含清運6,500元、廚具拆除含清運8,700 元。    ④5樓垃圾清運18,500元。    ⑤房間木門含安裝17,000元。    ⑥油漆粉刷25,000元。    ⑦雜項保護施作6,300元。   ⒏上訴人委請律師於110年3月25日函請被上訴人於同年月31 日前,將系爭神像等物清空,逾期則由上訴人代為處理。   ⒐上證2為被上訴人於微信軟體之陳述內容。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兩造間有無系爭建物5樓使用借貸契約?   ⒉系爭神像、佛具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有無支出佛 像清運以外之其他費用?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 開清理神像之費用,有無理由?   ⒊上訴人以被上證7之對話,是否免除被上訴人之前揭債務?   ⒋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 68條第2項、第4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不 爭執事項⒎所示之費用,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爭點⒈兩造間有無系爭建物5樓使用借貸契約?   ⒈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 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64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 兩造間存有系爭建物5樓之使用借貸契約等語,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存有使用借貸契約乙事 負舉證之責。   ⒉上訴人起訴時原主張:其基於手足情誼,將系爭建物4樓房 屋租賃事宜交由呂曉棟代為管理,5樓部分則無償提供呂 曉棟為其創作音樂之用,被上訴人為呂曉棟配偶而與呂曉 棟共同使用該5樓空間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可知上 訴人一開始主張與其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之對象為呂曉棟, 被上訴人僅係呂曉棟之同住家屬。嗣因被上訴人非呂曉棟 之繼承人,改稱其係與被上訴人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等語, 前後不一致,已難遽信。   ⒊被上訴人雖陳稱:其回臺曾經住過系爭建物5樓等語(見原 審卷第98頁),及曾向上訴人表示:「還有5樓那些都是 我們的東西,小哥(按:呂曉棟)的東西,我總是要整理 呀,對不對」等語,有該通話訊息列印本存卷可查(見原 審卷第145頁),惟充其量僅足證明被上訴人曾與配偶呂 曉棟居住使用5樓,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使用借貸之意 思表示合致。   ⒋又被上訴人雖曾於開庭時陳稱:系爭房屋「我們」是使用 借貸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其應係基於夫妻一體之認 知而為陳述,尚不足認被上訴人自認其個人與上訴人法律 上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此外,上訴人未再提出其他與被上 訴人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之證明。即使認為係呂曉棟與上訴 人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因被上訴人未繼承呂曉棟,如不爭 執事項⒈所示,自亦無從繼承呂曉棟與上訴人之使用借貸 關係。故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間存有系爭建物5樓之 使用借貸契約等語,並不可採。  ㈡關於爭點⒉系爭神像、佛具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有無 支出佛像清運以外之其他費用?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前開清理神像之費用,有無理由?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建物5樓內之系爭神像、佛具為被上訴人所 有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稱:系爭神像、佛具是屋 內上訴人原有物品等語,故兩造就系爭神像、佛具之所有 權歸屬存有爭執,應由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就其所有屋內之系爭神像、佛具為被上訴人所有,負舉 證之責。惟上訴人僅提出原證10、上證1、上證2等兩造間 之對話紀錄為證。   ⒉被上訴人未與上訴人就系爭建物5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其 係與上訴人之兄長呂曉棟共同使用,業如前述。又5樓內 置有上訴人、呂曉棟過世父母之裱框照片,上訴人亦前去 祭拜父母,如前揭不爭執事項⒋⒌。故同樣置於前開父母裱 框照片旁側之系爭神像、佛具即有可能為呂曉棟所有或與 上訴人等家族成員所有。   ⒊依上訴人所提原證10之110年2月16日、3月8日、3月22日對 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表示:「還有5樓那些都是我們的 東西,小哥(按:呂曉棟)的東西,我總是要整理呀,對 不對」、「我在的時候我會把它都收拾的很幹(按:應為 「乾」)淨,那因為可能是小哥哥(按:呂曉棟)的事情 ,突然間發生確實也沒有心去處理這些啊」、「抱歉呢, 菩薩我真處理不了。我無處安放。他們知道我不是故意丟 下他們的」、「我很努力在幫忙處理,如果我有辦法,我 怎麼捨得供了那麼多年的神明被送走?如果可以解決問題 ,別說十幾萬,我的命都可以給你」(見原審卷第145頁 、第147頁、第148頁、第149頁、第151頁)。依上述對話 前後之語意脈絡,應認為被上訴人僅係幫忙整理、收拾5 樓內物品,因物品為呂曉棟的東西,其既未明言表示系爭 神像、佛具為其所有,單憑被上訴人上開整理之舉動或對 神像處置的感慨之詞,應認為不足以推論系爭神像、佛具 為被上訴人所有。   ⒋依上訴人所提原證10兩造於110年3月22日對話:「上訴人 :既然你說我們有偏見,那麼請妳怎麼帶來怎麼帶走。被 上訴人:我能帶走早帶走了,我帶去哪裡呢?」,被上訴 人僅係表達其無法帶走,並未承認是其帶來系爭佛像。何 況,接續前開對話:「上訴人:所以妳這攤子丟給我。被 上訴人:這是你的認為,我有在幫找老師」(見原審卷第 151頁),被上訴人於此接續對話中仍舊表示其係為幫忙 角色,並無處理其個人物品或事務之口吻。再者,被上訴 人雖曾對上訴人表示:「美玲啊,現在你是急著要清理房 子不是嗎?那就清,不要考慮對我好不好......也不要考 慮這些神仙,清理就清理了。這個堂也花了幾10萬,如果 考慮錢就什麼都不用做了。」(見原審卷第151頁),但 被上訴人於上開對話並未表示花10萬元之主體為對造或呂 曉棟等人,亦不能執此認為系爭神像、佛具為被上訴人花 錢所設置。   ⒌上訴人所提上證1之110年2月24日對話第一段訊息,上訴人 表示:「這個家已經被你們弄的髒亂不堪,你的佛堂的香 灰也不整理。妳的佛堂可以移到別的地方就移吧!」,但 此僅為上訴人單方表示,並未見被上訴人肯認及回應,自 不足以認系爭神像、佛具即為被上訴人所有。又依上證1 之同日對話第二段訊息:「上訴人:萬一他不能處理,這 裡不就毀了?被上訴人:看了,他還是說看現場;怎麼毀 ?你不是找到人處理嗎?上訴人:清不掉房子裡請來的靈 啊!被上訴人:他們不是靈,他們一樣是神仙,只是某些 人的偏見而已。上訴人:好。不管是靈是仙處理不好,就 是走不了,就會一直待在這」(見簡上卷第36、38頁), 依此對話脈絡,其實雙方合作找人來清理系爭神像、佛具 ,但彼此對於清靈或送神有不同的認知,無法據此認被上 訴人有主導權而為系爭神像、佛具之所有人。   ⒍依上訴人所提上證2之微信軟體對話:「被上訴人:包括我 供桌聚寶盆裡的錢都掏出來......母娘多次在香上提示要 出事要破財......連續5天,天天如此......香上每天一 根長香灰橫在香上......」(見簡上卷第40頁),即使結 合被上訴人其他陳述:「我怎麼捨得供了那麼多年的神明 被送走?」(見原審卷第149頁),亦僅足認被上訴人居 住於5樓時曾隨同供奉神明,仍不足以認為系爭神像、佛 具為被上訴人所有。   ⒎綜上,依上訴人所提前開對話,並不足認系爭神像、佛具 為被上訴人所有,自難進一步認定被上訴人成立侵權行為 或上訴人係管理被上訴人之事務。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 以實其說。更何況,上訴人並未提出前揭不爭執事項⒍以 外就系爭神像、佛具其他支出、兩造間存有使用借貸關係 之證明。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開清理神像之 費用,為無理由。   ⒏上訴人前開請求既無理由,則本院無庸審究爭點⒊上訴人以 被上證7之對話,是否免除被上訴人之前揭債務。  ㈢關於爭點⒋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468條第2項、第4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不 爭執事項⒎所示之費用,有無理由?   ⒈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與被上訴人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業如 前述㈠所示,則上訴人依民法第468條第2項、第46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不爭執事項⒎所示之任何費 用,本無理由。   ⒉上訴人主張其102年間交屋予呂曉棟、被上訴人使用,被上 訴人變更其5樓格局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自應由 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舉證其交付後被上訴人 變更格局之利己事實。惟查,上訴人提出上證9平面圖( 上訴人稱左圖為變更後,右圖為變更前)(見簡上卷第26 6頁)、上證13照片(上訴人稱是交屋前之照片)(見簡 上卷第382頁)、上證6照片(被上訴人搬遷前置有系爭神 像之照片)(見簡上卷第260頁),欲證明被上訴人有變 更系爭建物5樓格局。惟查:   ①上證9為上訴人自行提出(且應為自行繪製),被上訴人已 否認上證9平面圖為正確(見簡上卷第494頁),上訴人甚 至於開庭時當場更正上證9 右邊臥室一的門有劃錯(見簡 上卷第495頁),故上證9平面圖本身並不足認系爭建物5 樓格局變化如左、右圖面所示。更何況,上證9並未顯示 變更前後之時點,本不能證明被上訴人係在交屋後自行變 更。   ②上訴人雖提出上證13照片,欲主張上證9圖面為真。惟上證 13照片所示之屋內擺設物,與上證6被上訴人搬遷前之屋 內擺設物,無一相同,無法以擺設物之相對位置推論格局 變更。又上證13照片之拍攝標的是否確為系爭建物5樓、 拍攝時點是否為交屋前,均有可疑,自無法以上證13照片 作為比對上證9平面圖是否為真之基礎。   ③上訴人雖再執被上訴人所提之被上證6照片(見簡上卷第24 2頁),主張此為格局變更前所攝,該牆面即為被上訴人 於上證9左圖中所拆除之原牆面,惟被上訴人否認之,抗 辯:被上證6是樓梯上去玄關部分,並非遭拆除之牆面, 被上證6是110年1月交屋多年後拍攝等語(見簡上卷第494 頁)。惟上證9之平面圖既有前述①更正情形,故圖面是否 全部均正確,已屬有疑。又被上證6因拍照角度之視角受 限,且拍攝時點為何,存有爭議,故以拍攝時點不明之照 片去比對未必詳實之平面圖,欠缺比對之基礎,上訴人又 未提出其他證據補強,仍難憑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交 屋後拆除原有牆面乙事為真。   ④綜上,上訴人未能證明其交屋後,被上訴人拆除牆面變更 系爭建物5樓格局。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不爭執事項⒎所示 之費用,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神像、佛具為被上訴人所有 ,及被上訴人變更系爭建物5樓格局。從而,上訴人依民法 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468條第2項、第469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53,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項目 費用(新臺幣元) 1 輕隔間加岩棉 27,000 2 砌割80×200公分含破磚清運 15,000 3 輕隔間開一道門含清運 6,500 4 廚具拆除含清運 8,700 5 5樓垃圾清運 18,500 6 房間木門含安裝 17,000 7 油漆粉刷 25,000 8 雜項保護施作 6,300 9 神像處理法師費用 30,000 10 遷移神像至臨濟護國禪寺安放 35,000 11 將神像遷移至臺中宮廟供俸 50,000 12 搬走佛具、供桌2車 14,000

2024-10-07

SLDV-112-簡上-219-20241007-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174號 原 告 周子揚 訴訟代理人 周子正 被 告 劉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40元,並給付原告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27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 0巷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㈡鑒於去年已通知被告提早解除契約並願意賠償一個月, 已拖延一年造成原告損害,顯見被告已無意願調解,請法院 逕行簡易判決,倘判決被告敗訴,聲請法院一併核准強制執 行令。㈢被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依照租約第十七條為租 賃期滿,被告拒絕遷出留置物品均視為廢棄物,任憑甲方處 置不得異議。㈣被告應自113年2月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 賠償五倍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嗣因被告已遷 出並返還系爭房屋,迭經變更,最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04,500元(見本院卷第307頁),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2月6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 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 2年2月6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每月租金為8,000元,租金 應於每月6日前繳納。而原告已於系爭租約租賃期限屆滿前 即明確告知被告不再簽約,請被告儘早準備搬家事宜,詎被 告於系爭租約租賃期間屆滿後竟拒絕遷讓,直至113年7月始 搬離系爭房屋。是自113年2月5日起兩造間即已無租賃關係 存在,故請求113年2月至同年7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 計40,000元(計算式:8,000×5=40,000),並依系爭租約第 6條約定,另加計相當月租金額1倍之違約金40,000元(計算 式:8,000×5=40,000)。又因被告於搬離系爭房屋時均未清 理屋內雜物及廢棄物,原告因而支出清運費用15,000元,此 外另請求113年2月至同年7月之電費9,500元,是共向被告請 求104,500元(計算式:40,000+40,000+15,000+9,500=104, 500)等情,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第18 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 ,500元。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40,000元 、違約金40,000元不爭執。然就原告請求之電費部分,原告 並未提出相關收據證明,而就清運費用15,000元部分,被告 之前有找人來搬家過,故認為合理金額為10,000元等語,資 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2月6日簽訂系爭租約,由被告向 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3年 2月5日止,每月租金為8,000元,租金應於每月6日前繳納。 而原告已於系爭租約租賃期限屆滿前即明確告知被告不再簽 約,然被告至113年7月始搬離系爭房屋等情,業據提出系爭 租約影本、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暨回 執等件為證(見本院第15至133、137至141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並自陳其係於113年7月4日始將東西遷出系爭房 屋等語(見本院卷第266至267頁),上情堪信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各當事人 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 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原告 得請求之金額,分述如下:  ⒈113年2月至同年7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 法第4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 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 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 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間系爭租約已於113年2月5 日屆至,則被告於系爭租約屆至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原告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13年2月至 同年7月即5個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40,000元等語,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7頁),且與上開意旨相符 ,亦屬有據。  ⒉113年2月至同年7月違約金:   按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 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 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 止...」,此有系爭租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13年2月至同年7月共計5個 月之違約金40,000元等語,係於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之違約 金範圍內,而本院審酌被告於租賃關係終止未依約履行遷讓 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而原告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 常為租金之收入及租金轉投資之收益,併參目前社會經濟處 於存款低利率等情,認原告請求月以租金之1倍計算之違約 金共計40,000元,尚屬適當,而為有憑。  ⒊清運費用:   原告主張被告於搬離系爭房屋時並未將屋內雜物、廢棄物清 理,原告另支出清運費15,000元等語,業據提出照片、發票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1至29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 至被告雖抗辯上開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然並未提出任何具體 事證以證明上開清運費用有違常情,是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清運費用15,000元,應屬有 據。  ⒋113年2月至同年7月之電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3年2月至同年7月之電費共計9,500 元等情,固據提出電表照片、列表等件為證,而為被告所否 認,並抗辯原告並未提出相關收據證明等語。而查,原告提 出金額列表,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於112年2月至6月繳交之電 費金額;原告提出之電表照片,亦僅能證明系爭房屋113年8 月之電表度數,是上開證據均不能證明系爭房屋113年2月至 被告遷讓搬離系爭房屋時之用電度數及應繳電費費用為何。 而經本院闡明後,原告亦稱就此部分並無要提出其他證據, 請本院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308頁),是原告就此項 目請求,舉證尚有未足,本院尚無法依現有事證為有利於原 告之認定。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3年2月至同年7 月之電費共計9,500元,應屬無據。  ⒌末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 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 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15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承租時已繳納押金 16,000元,而原告並未退還押金等情,業經兩造自認在卷( 見本院卷第308頁),是依前開說明,經扣除前開押金16,00 0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79,000元(計算式 :40,000+40,000+15,000-16,000=79,000);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 第18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9,0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徵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一審裁 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主文第三 項所示金額負擔,且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至於原告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規定意旨,當由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判,該 部分裁判費之負擔,毋庸於主文諭知(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 1項規定參照),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2024-10-04

TPEV-113-北簡-5174-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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