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29號
聲 請 人 林振福
相 對 人 林安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提示後,如附
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票載金額分別為伍萬
元(文字)與5,000元(數字),按票據法第7條之規定,應
以文字為準。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32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7月12日 50,000元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9日 WG0000000 2 113年7月12日 50,000元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9日 WG0000000 3 113年7月15日 50,000元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9日 WG0000000
SLDV-113-司票-31329-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