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6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伍竑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52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
產在新臺幣1,535,06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535,063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5日、112
年10月30日、113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筆,新臺幣(下
同)1,600,000元、400,000元、150,000元,惟相對人自113
年9月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聲請人本金共計1,535,06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1,535,063元範圍內為
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還款明細、催收紀錄等件影
本,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為釋明
,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授信貸款已有逾期未清償之情事,且
有信用卡全額未繳之紀錄,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
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充足保障之情形,是聲請人
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
已為釋明,雖該釋明尚有不足,然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註: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
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TPDV-113-司裁全-10867-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