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59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27 號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75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之權力分立原則、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迴避原則、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
則、比例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
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
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