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8號
原 告 吳易璋
被 告 葉文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SCDM-113-附民-1298-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