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5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采玲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陳如蕙即陳如秋
住住○○市○○區○○街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皇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地址位於
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此有本院查調之第三人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PCDV-113-司執-176590-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