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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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5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大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9,9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5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29,9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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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1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84,4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84 ,4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9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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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6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90,665元,其中之新臺幣127,10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0 ,665元,到期日113年9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27,10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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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94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莊欣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50,580元,其中之新臺幣22,4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 0,580元,到期日113年7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2,4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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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190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劉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提示後,如 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1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1月27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0日 2 112年4月12日 23,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0日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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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8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簡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59,16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 5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959,1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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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6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品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18,016元,其中之新臺幣109,92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18 ,016元,到期日113年9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09,9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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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16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莊皓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78,500元,其中之新臺幣69,88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 8,5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69,88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12

SLDV-113-司票-31163-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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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進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0,46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10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40,46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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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17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湯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7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71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5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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