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李應龍 被 繼承人 李木水(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木水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應龍係被繼承人李木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二十二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木水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4

TYDV-114-司繼-250-20250304-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郭秀鈴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明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明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 ○○路○段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 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明龍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04

CHDV-114-司繼-436-20250304-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蔡宗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旭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 0號2樓)於110年8月2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旭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旭昇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04

TPDV-114-司繼-529-20250304-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詹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滄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滄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000巷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9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滄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03

CHDV-114-司繼-207-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陳重翰 被 繼承人 陳簡文錦(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簡文錦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重翰係被繼承人陳簡文錦(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市○○區○○路0段0號6樓之5)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32-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薛維禎 被 繼承人 薛鳳平(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薛鳳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薛維禎係被繼承人薛鳳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巷000弄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60-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吳婉庭 被 繼承人 劉家隆(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家隆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吳婉庭係被繼承人劉家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鎮區○○○街00巷00弄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198-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黃世杰 被 繼承人 鐘秀英(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鐘秀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世杰係被繼承人鐘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465-20250303-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王鴻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以仁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以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王鴻 仁(地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王以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以仁之遺產負 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3-03

SCDV-114-司繼-287-20250303-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賴欣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賴靜誼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賴靜誼(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路00巷0 號)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賴欣慧( 地址:新竹縣○○鎮○○路00巷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賴靜誼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賴靜誼之遺產負擔 。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3-03

SCDV-114-司繼-29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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