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子渝(原名:施靜婷)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6日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下稱第76號裁定)以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
確定後,已繼續清償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
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自110年7月21
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僅有優先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受償新臺幣18,860元,普通債權人均未受分配,第76
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
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76號裁定係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總額後之餘額為272,448元,而各
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未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債權人應
受償數額」欄位所示),亦未經聲請人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予以免責之證明,其聲請免責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KSDV-113-消債聲免-77-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