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林良一
被 告 王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
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FSEV-113-鳳小-1086-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