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翁惠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粹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00
0○0號8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發現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翁粹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KLDV-114-司繼-3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