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黃林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廉愷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SLDV-113-補-1183-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