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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簡瑞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6,962元,及其中1 14,752元,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簡瑞吉於民國 109年6月29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2年8月6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114,752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23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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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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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518元,及其中38,9 1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昱辰於民國 104年4月30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6月11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38,915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10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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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222元,及其中23 ,447元,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莉於民國 102年12月30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1月20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23,447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23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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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侯誌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929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8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侯誌瑋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40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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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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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庭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9,517元計算利息之計 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4

PTDV-114-司促-182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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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榆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362元,及其中49 ,409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榆彤於民國 94年8月23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8月3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49,409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23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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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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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蘇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047元,及其中25,4 65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嘉芬於民國 109年10月19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 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6月26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25,465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10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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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15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李凱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18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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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2,964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曾仲瑋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40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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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葉賜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葉賜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17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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