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渝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63元 郭渝晴 民國113年11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一)債務人郭渝晴於民國109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
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113
年03月01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20,134元(含本金18,463元、利息1,671元)及其
中18,46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
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TPDV-114-司促-1285-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