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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8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李國樑即上發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3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37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73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TNEV-114-南小-18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