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債 權 人 林豐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光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市○○區○○○村0號,惟其戶籍於民國
113年9月4日遷至高雄巿岡山戶政事務所燕巢辦公處,有個
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246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