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住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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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債 權 人 林豐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光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市○○區○○○村0號,惟其戶籍於民國 113年9月4日遷至高雄巿岡山戶政事務所燕巢辦公處,有個 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4

KSDV-114-司促-2460-20250214-1

士小
士林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毛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住所不明者,以 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及第2 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住 所地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0號」,然本院函 請員警至該址查訪之結果,被告已搬遷6年未居住上址,業 經新北市政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4年2月12日函覆在卷,自難 僅以原告片面之記載而逕為被告住所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2025-02-14

SLEV-114-士小-67-202502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洋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13

PCDV-114-司促-3130-20250213-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皓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13

PCDV-114-司促-3609-202502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昀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13

PCDV-114-司促-3599-2025021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瓊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瓊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2025-02-13

CYDV-114-司促-1048-2025021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知愛即陳秋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知愛即陳秋萍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2025-02-13

CYDV-114-司促-967-202502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姿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惟其 戶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遷至高雄○○○○○○○○,有個人戶籍資 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KSDV-114-司促-2308-20250212-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珮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趙珮淳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KSDV-114-司促-2395-2025021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木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木義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CTDV-114-司促-1610-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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